黟县卫生健康委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
开具单位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1 |
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
申请人提供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第十二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三)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否 |
2 |
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 |
消防部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第十二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八)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 |
否 |
3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3号)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否 |
4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 |
具有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专业技术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否 |
5 |
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9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否 |
6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9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
否 |
7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9号)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否 |
8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 |
放射诊疗许可 |
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
否 |
9 |
放射诊疗机构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
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或卫生健康部门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第三方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