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实录】《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时 间:2025年2月26日
地 点:黟县融媒体中心三楼新闻发布厅
主 题:《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言人:李润磊 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工作人员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
下面我就《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我县自2003年发布实施《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以来,已有20余年未调整,随着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原有收费标准已无法满足我县新型城市建设发展要求,并且2008年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我县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其他区县。因此,我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黄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黄政办〔2003〕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11月5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召开《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研讨会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形成初稿。2024年11月7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函征求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意见。2024年11月8日-12月7日,在政府网站公示《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集相关意见。现已根据反馈意见对《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完成修改完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出台。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12条,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县(碧阳镇全境,宏村镇屏山村、朱村、龙江村、古溪村、际村、宏村村,西递镇西递村、潭口村、高铁片区,渔亭镇工业园区以及宏村镇、西递镇、渔亭镇、柯村镇开发边界内的其他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该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符合条件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1)县城建成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县城中心城区范围)
(2)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收费标准的80%征收。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收费标准的80%征收。
(4)零星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按收费标准的150%征收。
2.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用房及建设项目:
(1)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进入园区企业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文件对配套费免征、减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免征或减征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县政府审批后办理。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3.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
(四)征收使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贯彻落实《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