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504-00077 信息分类: 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4-2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黟征补安置〔2025〕3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黟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黟征补安置〔2025〕3号

作者: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4-29 18:02 信息来源: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黟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黟征预告〔2025〕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宏村镇古溪村集体所有土地1.9051公顷(28.5765亩)。黟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西递大道,南至黟县文体科普中心,西至黄山蓝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至黄山蓝镇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黟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黟县城东洪星路北侧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5年4月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1.9051公顷(28.5765亩),其中农用地1.6821公顷(25.2315亩),含耕地1.2390公顷(18.585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2230公顷(3.345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1.2025-6A地块拟征收古溪村黄村组集体所有土地1.6570公顷(24.8550亩)。其中:农用地1.5460公顷(23.1900亩),含耕地1.1362公顷(17.043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1110公顷(1.665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2025-6B地块拟征收古溪村黄村组集体所有土地0.0205公顷(0.3075亩)。其中:农用地0.0205公顷(0.307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2025-6C地块拟征收古溪村黄村组集体所有土地0.1234公顷(1.8510亩)。其中:农用地0.0115公顷(0.1725亩),含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1119公顷(1.678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4.2025-6D地块拟征收古溪村黄村组集体所有土地0.1042公顷(1.5630亩)。其中:农用地0.1041公顷(1.5615亩),含耕地0.1028公顷(1.542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委托祁门县华信地产评估事务所开展评估工作,通过实地测量、调查、分析等方式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进行评估。经评估确定本次征收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9800元/亩,评估结果为166581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执行。具体补偿情况为:青苗补偿费:水田补偿面积18.5850亩,补偿标准1500元/亩,其他园地补偿面积4.4325亩,补偿标准1600元/亩,林地(用材林)补偿面积1.9485亩,补偿标准2250元/亩,农村道路补偿面积0.1425亩,补偿标准140元/平方米,养殖水面补偿面积0.1230亩,补偿标准2000元/亩。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组织实施时按照新公布的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参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和《关于印发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黟政秘〔2020〕10号)标准拟定。补偿房屋建筑面积472.52平方米,补偿费用2283275元。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为被征收土地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丧偶、离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征收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除按照《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分配外,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可以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黟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黟政〔2024〕20号)规定执行。自2024年1月1日起,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补贴对象享受征地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黟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宏村镇、古溪村、黄村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进行公告,并在黟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yixian.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宏村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宏村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程浩然,电话:18355992075)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宏村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宏村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程浩然,电话:18355992075)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黟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宏村镇人民政府将于2025年5月29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附图

黟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