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505-00043 信息分类: 惠民惠农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5-2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2025年黟县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公布

作者:黟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5-21 17:14 信息来源:黟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
2025年度黟县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方式 备注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区标准
1 黟县民政局 价格临时补贴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1〕66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黄发改价格〔2022〕5号) 涉及民政部门的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各地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 具体标准根据当月物价上涨情况实际测算,且不低于每人每月30元的省定最低标准 市级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按市标准执行 市级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按发放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及时发放 0559-5527189 /
2 黟县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3、《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3〕241 号) 具有黟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4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4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4元。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27189 /
3 黟县民政局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的通知(皖民务字〔2022〕116号;3、《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3〕241 号) 具有黟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4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4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4元。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27189 /
4 黟县民政局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700元。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700元。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700元。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27189 从7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37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980元。
5 黟县民政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农村居民 /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 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 按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27189 /
6 黟县民政局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资金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18〕6号)2.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实施方案 我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30-6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百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500元。 80-89周岁老年人30元/人/月  90-99周岁老年人200元/人/月  100周岁以上老年人500元/人/月 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县民政局、财政局审批,发放补贴。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27189 /
7 黟县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按市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27189 /
8 黟县民政局 临时救助资金 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1〕57号)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或授权乡镇审批-实物救助或财政部门打卡发放救助金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及时发放 0559-5527189 /
9 黟县民政局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贴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4〕20号) 集中照护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特困供养照护标准扣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老人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的差额 特困供养照护标准扣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老人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的差额 特困供养照护标准扣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老人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的差额 特困供养照护标准扣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老人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的差额 老人或亲属入住机构一个月后,向民政部门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审核合格民政部门审核合格作出准予发放补贴决定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26186 /
10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 《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通知》(黟政秘〔2017〕52号) 对农村独双女户家庭年满55周岁,按照县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到人) / / / 360元/人/年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审核确认好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0559-5523126 /
11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到人) 960元/人/年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年12月31日前 0559-5523126 /
12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大病住院救助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1000-5000元/人 1000元/人 2000元/人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实时发放 0559-5523126 /
13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慢性病救助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领取慢性病证明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500-2000元/人 500元/人 500元/人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实时发放 0559-5523126 /
14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圆梦行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 / 2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1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10000元以内据实补助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实时发放 0559-5523126 /
15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紧急慰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 / 3000元/户 3000元/户 3000元/户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实时发放 0559-5523126 /
16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20元/人/月 20元/人/月 20元/人/月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按年统一发放 0559-5523126 /
17 黟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黄办发〔2006〕30号,黄山市、黟县2019年计划生育家庭特扶扶助实施办法,《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下达省级财政计划生育残独及失独家庭提标补助资金的通知》(皖财社〔2021〕1427号)。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到人) 一、特别扶助对象。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子女死亡7080元/人/年。二、手术并发症对象。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一、特别扶助对象。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二、手术并发症对象。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市财政对一、二、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提高至7200元/人/年、4800元/人/年、3600元/人/年,提高部分市、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一、特别扶助对象:我县对伤残对象提高标准,子女伤残:828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二、手术并发症对象。一、二、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提高至7200元/人/年、4800元/人/年、3600元/人/年,提高部分市、县财政按5:5比例承担。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年10月31日前发放 0559-5523126 /
18 黟县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国家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具有我县户籍,持证下肢残疾人。 每年补贴260元 / 每年补贴260元 每年补贴26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申报材直接前往县残联申请办理。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社保“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上。 下半年发放 0559-5521708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19 黟县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  ) 3号) 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不低于3000元/人 3000元 3000元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社保“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上。 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当年项目实施。 0559-5521708 1.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累计对个人扶持不超过2次;
2.项目补贴不区分城镇与农村残疾人。
20 黟县残疾人联合会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关于印发2025年《黟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黟残〔2025〕4号) 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精神类别残疾人证且服药治疗的残疾人、有肇事肇祸倾向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 / 每人每年1000元 每人每年1000元 每人每年1000元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社保“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 按年发放 0559-5521716 /
21 黟县林业局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 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管护协议的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2025年每亩16元 / / / 根据本县天然商品林协议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度发放 0559-5551492 按照每亩16元补助标准兑现
22 黟县林业局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生态护林员补助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078号) 符合补助条件的护林员 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总额和本县选聘落实的生态护林员100人,2025年每人每年补助8000元 / / / 在乡村考核合格基础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省按年拨付资金,按季度发放 0559-5522100 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补助兑现,补助资金按季度发放。
23 黟县林业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078号)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补偿 2025年国家级公益林每亩16元 2025年省级公益林每亩19元、省级提标补助每亩1元 2025年市级提标补助每亩1元 2025年县级提标补助每亩1元 根据本县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面积逐级申报资金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度发放 0559-5551492     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分别按照表中所列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规定的补贴标准兑现每亩的补助资金。
24 黟县发改委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每人每年600元 / / / 个人申请,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 0559-5527193 /
25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23号)、《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1〕458 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每人每月123元,从2024年7月开始执行。 每人每月160元,从2024年7月开始执行。 每人每月180元,从2024年7月开始执行。 每人每月185元,从2024年7月开始执行。 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到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28130 /
26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参保缴费补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23号)、《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1〕458 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60元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230元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230元 无需申领,参保人完成当年缴费后,相应的缴费补贴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按年度补贴 0559-5528130 计入基金
27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 / /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同申领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一并办理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28130 /
28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高龄基础养老金 《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1〕458 号) 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 / 65 岁至 79 岁每  人每月 2 元,80 岁及以上每人每月 4 元。从2021年10月开始执行 65 岁至 79 岁每  人每月 2 元,80 岁及以上每人每月 4 元。从2021年10月开始执行 参保人达领取条件时,同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一并发放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28130 /
29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 《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黄政办秘〔2015〕16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的人员 / / 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城乡居保注销登记申请,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将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的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一次性发放 0559-5528130 /
30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黟政〔2012〕68号)《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黟政〔2024〕20号) 2024年1月1日前,保障对象按《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黟政〔2012〕68号)确定。  自2024年1月1日起,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 / / 2024年1月1日前黟县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每人每月300元被征地农民养老金。  自2024年1月1日起,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黟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到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乡镇(街道)事务所、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经乡镇、村(社区)摸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水局及县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根据补贴对象参加养老保险类型,凭缴费凭证逐年享受缴费补贴。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享受缴费补贴的,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按月发放/按年度补贴 0559-5528130 /
31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关于扎实做好2025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84号)、《关于规范做好我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黄人社秘〔2020〕111号)、《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做好我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黟人社〔2020〕59号) “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 /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每月不低于300元(上限不超过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每月不低于300元(上限不超过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由用人单位按季度凭工资发放记录、月度出勤记录和季度考评情况代为申报,经岗位开发主管部门初审、人社和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季度直接发放至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个人账户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按季度发放 0559-5528116 /
32 黟县县委组织部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 中共黟县县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做好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黟组〔2019〕4号) 建国以来累计在村任职3年以上(含3年)、正常离任且年满60周岁的村“两委”干部,到人 / 1.累计在村任职满3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8元;2.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96元;3.累计在村任职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44元;4.累计在村任职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92元;5.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40元;6.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88元;7.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36元;8.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84元;9.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32元;10.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80元;11.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528元。 / 村“两委”一般成员补助标准:1.累计在村任职满3年,每人每月补助48元;2.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6元;3.累计在村任职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44元;4.累计在村任职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92元;5.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40元;6.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88元;7.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36元;8.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84元;9.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32元;10.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80元;11.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28元。  村“两委”主要干部补助标准:1.累计在村任职满3年,每人每月补助58元;2.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16元;3.累计在村任职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174元;4.累计在村任职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32元;5.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90元;6.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48元;7.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6元;8.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64元;9.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22元;10.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80元;11.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638元。 乡镇申请-组织部门审核-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打卡发放 通过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27906 已被招考录用为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已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以及曾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刑事处罚的,不享受该生活补助。
33 黟县县委组织部 村干部基本报酬 中共黟县县委关于印发《黟县村干部专职化管理办法》(黟发〔2021〕16号)、  中共黟县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党建带群建促乡村振兴满天星的实施方案》(黟办〔2022〕7号) 任期内村“两委”干部,到人 / 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合理确定村“两委”其他干部报酬。 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其基本报酬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倍发放。  村“两委”其他干部报酬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确定。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其基本报酬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倍发放。  村“两委”其他干部基本报酬按村主要干部基本报酬的40%核定。 乡镇申请-组织部门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一卡通”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27906 在任期内,村干部辞职或被免职的,丧失行为能力不能履行职务的,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或党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停止享受报酬和补助。  工作期间,对不遵守工作纪律的;不履行坐班走访职责的;不履行请销假手续且不在岗的;群众反映办事不力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履行法定职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汛期、护林防火期等重要时段不在岗的;发生突发事件不及时请示报告或不主动处置的;对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排查、调解并造成影响的;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等情形,扣减基本报酬,由乡镇制定具体办法。
34 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雨露计划扶贫补助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调整优化“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程序的通知(皖扶办[2018]104号)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家庭中、高职在校学生 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 每生每学年3000元左右,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左右 每生每学年3000元,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 每生每学年3000元,按春、秋两学期发放,每生每学期1500元 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家庭中、高职在校学生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帮扶人、村干部填写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逐级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春季学期原则上6月底前完成,秋季学期原则上12月底前完成 0559-5526181 /
35 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农村改厕补助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高质量推进“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的指导意见》(皖农社〔2021〕149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3〕1204号)。 县及财政统筹安排,补贴至改厕施工单位。 / 500元/户 800元/户 1100元/户 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乡镇完成改厕验收并请求复核的报告后,对改厕项目进行县级复核验收,验收通过后。根据验收结果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补助拨付申请。 通过县财政奖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乡镇“三资”账户,各乡镇按照施工单位的具体数量进行拨付。 每年12月30日左右 县委农办(乡村建设股):0559—5522796 /
36 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秸秆综合利用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904号) 秸秆综合利用主体 / 1、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认定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有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2、秸秆收储运奖补。市、县可对标准化秸秆收储点、秸秆收储过程中的运输和贮存开展补贴,制定具体奖补标准。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 支持秸秆“五化”利用,对2025年秸秆收储利用主体,根据实际秸秆利用量,按200元/吨进行补贴,对秸秆收储运输环节中产生的运输费,按照各乡镇运至县城收储点的距离分别按照柯村镇、宏潭乡、美溪乡、洪星乡60元/吨,碧阳镇、宏村镇、渔亭镇、西递镇40元/吨予以补助。奖补资金由省、县财政共同承担。 企业申报--县级验收--网站公示--拨款资金 财政部门拨付实施主体 每年12月30日左右 电话咨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水局环保站(0559-5556430) /
37 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耕地轮作补贴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4〕400号);3.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印发2024年黟县耕地轮作和油菜扩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从事耕地轮作规模种植50亩以上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中央财政150元/亩标准测算并下达资金。各地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实际,允许适当降低亩均标准,扩大项目实施面积。 / / 按照中央财政150元/亩标准测算,我县稻油耕地轮作任务面积1.2万亩。根据项目实际实施面积,适当调整亩均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亩补助不超过150元。 有意向的种植主体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相关主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种植任务后,并通过验收,获得奖补。 采用现金直补方式,发放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项目实施并验收完成后,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发放。 黟县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粮油站:0559-5552023 /
38 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稻谷补贴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统计局、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做好稻谷补贴工作的通知》(皖财农〔2019〕625号) 稻谷种植户 / 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年按规定安排的补贴资金和符合补贴条件的稻谷种植面积综合测算确定。 / 根据省里下拨资金总额,依据全县种植面积变化制定标准 稻谷种植户报送种植面积给村民组、行政村。乡镇、县农水局、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原则上当年年9月30日 0559-5522017 /
39 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扩种油菜补贴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2.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4〕400号);3.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关于印发2024年黟县耕地轮作和油菜扩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从事油菜扩种模种植50亩以上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中央财政150元/亩标准测算并下达资金。各地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实际,允许适当降低亩均标准,扩大项目实施面积。 / / 按照中央财政150元/亩标准测算,我县油菜扩种任务面积0.3万亩。根据项目实际实施面积,适当调整亩均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亩补助不超过150元。 有意向的种植主体申请参与项目实施,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相关主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种植任务后,并通过验收,获得奖补。 采用现金直补方式,发放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项目实施并验收完成后,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发放。 黟县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粮油站:0559-5552023 /
40 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等有关规定 承包耕地农民 / / / 根据省里下拨资金总额,依据全县符合条件面积变化制定标准。2024年为82.9元每亩 耕地承包户把耕地情况报村民组、行政村。乡镇、县农村局、县财政局审核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原则上2025年6月10日 0559-5522017 /
41 黟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农机购置补贴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4〕117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县级受理核验、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发放系统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材料依据,于15个工作日内集中兑付。 0559-5526875 /
42 黟县住建局 农村危房改造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 号);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25〕147号)。
3.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黄山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黄建村〔2024〕21号)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 (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农村危房改造主要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不低于0.6万元。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3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1万元。对以前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因小型自然灾害转危的,可再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的,补助农户3万元;修缮加固的,补助农户1万元。对以前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但因小型自然灾害转危的,可再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 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 通过惠农补贴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竣工验收后30日内 村镇建设股:0559-5522252 补助标准将根据相关文件及时调整更新
43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2〕41号
救助对象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 1、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
2、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不低于3000元、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0%)确定,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根据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确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1、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具体资助金额为: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45元,个人缴费55元;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310元,个人缴费90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200元,个人缴费200元。
2、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 1万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 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 2万元。
1、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400元,对低保对象给予345元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310元定额资助,对监测人口给予200元定额资助。             
2、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 1万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 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 2万元。
资助参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医保部门根据当年资助参保政策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资助名单采取直接代缴资助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资助。
医疗救助:1、特定对象“一站式”结算。依托医保结算系统,将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方案嵌入其中,覆盖所有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的所有患者。报销时,对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在结算单上自动产生“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金额,参保患者无需另外申请。2、依申请救助。依申请人通过民政部门认定身份后,由户口所在乡镇初核申请材料,初核后由乡镇将申请材料提交(医疗救助申请,特困、低保证、户口本等复印件)至医保部门,医保工作人员初审、复审后提交医保局财务,通过“一卡通”(社保卡)发放救助资金。
“一站式”结算或通过“一卡通”发放 即时结算或按月发放 0559-5526179 /
44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法》
《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皖医保发〔2024〕9号
《关于抓好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有关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黄医保〔2024〕65号
参保居民 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40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7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36元、省补助134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 1.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40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36元、省补助134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
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5%和70%。分娩住院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 1600 元,剖宫产补助 2400 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可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可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支付累计封顶3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0.5倍,异地急诊抢救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居民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年度报销限额不低于150元,高于150元的地市可继续执行原年度报销限额;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病种编码。在参保地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 60%,患有多种门诊慢特病的,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目前由各市自行确定年度支付限额、起付线,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特殊慢性病参照住院政策执行;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50%,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分病种设置报销比例和年度报销限额,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
1.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36元、省补助134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
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5%和70%。分娩住院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 1600 元,剖宫产补助 2400 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可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可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支付累计封顶3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0.5倍,异地急诊抢救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居民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年度报销限额不低于150元,高于150元的地市可继续执行原年度报销限额;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病种编码。在参保地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 60%,患有多种门诊慢特病的,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目前由各市自行确定年度支付限额、起付线,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特殊慢性病参照住院政策执行;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50%,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分病种设置报销比例和年度报销限额,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
1.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40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36元、省补助134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
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5%和70%。分娩住院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 1600 元,剖宫产补助 2400 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可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可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支付累计封顶3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0.5倍,异地急诊抢救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居民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年度报销限额不低于150元,高于150元的地市可继续执行原年度报销限额;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病种编码。在参保地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 60%,患有多种门诊慢特病的,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目前由各市自行确定年度支付限额、起付线,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特殊慢性病参照住院政策执行;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50%,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分病种设置报销比例和年度报销限额,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
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参保居民无需另外申请。
零星报销:申请人到县医保服务大厅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申报材料;县医保中心受理,经复核审批后,打卡发放。
“一站式”结算或直接打卡发放 即时结算或每半个月结算一次 0559-5527592 /
45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法》
《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皖医保发〔2024〕9号
《关于抓好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有关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黄医保〔2024〕65号
参保居民 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5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省内市域外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5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省内市域外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5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省内市域外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
依托医保结算系统,将大病保险等报销方案嵌入其中,覆盖所有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的所有患者。报销时,对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在结算单上自动产生“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金额,参保患者无需另外申请。 “一站式”结算或由大病保险承办的保险公司打卡发放 即时结算或按月结算 0559-5526179 /
46 黟县应急管理局 因灾倒损住房补助 1.2017 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受灾群众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损住房需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 一般损坏住房需修缮补助户均2000元。 不低于国家标准 不低于国家标准 不低于国家标准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0559-5523197 /
47 黟县应急管理局 冬春救助 1.2017 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受灾群众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 不低于国家标准 不低于国家标准 不低于国家标准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 春节前发放到位。 0559-5523197 /
48 黟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救灾救助 1.2017 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2.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 245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受灾群众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 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不低于国家标准 不低于国家标准 不低于国家标准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0559-5523197 /
49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义务兵优待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皖退役军人发【2021】18号)、《关于印发黄山市征兵工作奖惩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黄动【2022】22号) 义务兵家庭、到户 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的70%,征集到西藏、新疆等艰苦边远地区部队的义务兵标准增发1倍 上年度黄山市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征集到西藏(含其他高原地区)、新疆部队的义务兵标准增发1倍 上年度黄山市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性消费支出,征集到西藏(含其他高原地区)、新疆部队的义务兵标准增发1倍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春节、八一发放 0559-5558001 /
50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老党员生活补贴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
11976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
10824
已享受抚恤补助
600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
11976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
10824
已享受抚恤补助
600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
11976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
10824
已享受抚恤补助
600
抗日战争时期入党
11976
解放战争时期入党
10824
已享受抚恤补助
600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优待证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58001 /
51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老年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8772元/年 8772元/年 8772元/年 8772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优待证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58001 /
52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20元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20元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20元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20元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优待证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58001 /
53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9828元/年 9888元/年 9888元/年 9888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通过优待证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58001 /
54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抗战时期  26201
解放时期  25401
新中国成立后  25221
抗战时期  26201
解放时期  25401
新中国成立后  25221
抗战时期  26201
解放时期  25401
新中国成立后  25221
抗战时期  26201
解放时期  25401
新中国成立后  25221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优待证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58001 /
55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因战一级  131880
因公一级  124164
因病一级  116736
因战二级  119340
因公二级  109932
因病二级  102852
因战三级  104712
因公三级  95688
因病三级  87108
因战四级  85824
因公四级  75324
因病四级  67284
因战五级  67032
因公五级  56988
因病五级  51444
因战六级  52368
因公六级  48180
因病六级  39564
因战七级  39084
因公七级  33996
因战八级  24672
因公八级  21960
因战九级  20484
因公九级  16008
因战十级  14400
因公十级  11964
因战一级  131880
因公一级  124164
因病一级  116736
因战二级  119340
因公二级  109932
因病二级  102852
因战三级  104712
因公三级  95688
因病三级  87108
因战四级  85824
因公四级  75324
因病四级  67284
因战五级  67032
因公五级  56988
因病五级  51444
因战六级  52368
因公六级  48180
因病六级  39564
因战七级  39084
因公七级  33996
因战八级  24672
因公八级  21960
因战九级  20484
因公九级  16008
因战十级  14400
因公十级  11964
因战一级  131880
因公一级  124164
因病一级  116736
因战二级  119340
因公二级  109932
因病二级  102852
因战三级  104712
因公三级  95688
因病三级  87108
因战四级  85824
因公四级  75324
因病四级  67284
因战五级  67032
因公五级  56988
因病五级  51444
因战六级  52368
因公六级  48180
因病六级  39564
因战七级  39084
因公七级  33996
因战八级  24672
因公八级  21960
因战九级  20484
因公九级  16008
因战十级  14400
因公十级  11964
因战一级  131880
因公一级  124164
因病一级  116736
因战二级  119340
因公二级  109932
因病二级  102852
因战三级  104712
因公三级  95688
因病三级  87108
因战四级  85824
因公四级  75324
因病四级  67284
因战五级  67032
因公五级  56988
因病五级  51444
因战六级  52368
因公六级  48180
因病六级  39564
因战七级  39084
因公七级  33996
因战八级  24672
因公八级  21960
因战九级  20484
因公九级  16008
因战十级  14400
因公十级  11964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通过优待证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58001 /
56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民〔1986〕优44号) 红军失散人员,到人 41256元/年 41256元/年 41256元/年 41256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优待证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58001 /
57 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属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烈士遗属  4185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4956
病故军人遗属  31968
烈士遗属  4185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4956
病故军人遗属  31968
烈士遗属  4185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4956
病故军人遗属  31968
烈士遗属  41856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34956
病故军人遗属  31968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优待证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58001 /
58 黟县教育局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2.安徽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
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皖财教〔2024]1252 号)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 我省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2200元、35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分为2-3档。 我市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一档3500元/学年·人,二档2200元/学年·人,三档1200元/学年·人。 我县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一档3500元/学年·人,二档2200元/学年·人,三档1200元/学年·人。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到人) 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受助学生 按学期发放 0559-5526100 /
59 黟县教育局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19〕646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1〕710号 )。
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 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皖财教〔2024〕438号
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150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校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到人) 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受助学生 按学期发放 0559-5526100 /
60 黟县教育局 学前教育资助 1.《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教〔2011〕410号 )
2.《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扶贫办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幼儿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510号 )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
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 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市本级:市一类园3200元/学年·人, 市二类园及以下2400元/学年·人 。各县(区)自行确定。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不低于800元/人·年。 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政府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 学生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幼儿园受理申请、组织评审,园内公示、确定资助对象。 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受助学生 按学期发放 0559-5526100 /
61 黟县教育局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 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金会〔2012〕10号 )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当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500元/人,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1000元/人。 学生主动提出申请,学校受理申请、组织评审、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资助对象。 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到受助学生 一次性发放 0559-5526100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系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