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505-00066 信息分类: 其他
主题分类: 公民 发文日期: 2025-05-26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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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黟县县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黟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5-26 16:23 信息来源: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2025年黟县县级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方式 备注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级标准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
基础养老金补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23号)、《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1〕458 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每人每月
103元,从2023年7月开始执行。
每人每月
140元,从2024年1月开始执行。
每人每月160元,从2023年1月开始执行。 每人每月
165元,从2024年1月开始执行。
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到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28130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
参保缴费补贴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60元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230元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230元 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按年度补贴 0559-5528130 计入基金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
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增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2元 同申领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一并办理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28130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死亡的
丧葬补助金
《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黄政办秘〔2015〕16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的人员 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城乡居保注销登记申请,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将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的指定收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一次性发放 0559-5528130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
高龄基础养老金
《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1〕458 号) 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65 岁至 79 岁每
人每月 2 元,80 岁及以上每人每月 4 元。从2021年10月开始执行
65 岁至 79 岁每
人每月 2 元,80 岁及以上每人每月 4 元。从2021年10月开始执行
参保人达领取条件时,同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补贴一并发放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5528130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黟政〔2012〕68号)《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黟政〔2024〕20号)
2024年1月1日前,保障对象按《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黟政〔2012〕68号)确定。
自2024年1月1日起,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2024年1月1日前黟县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每人每月300元被征地农民养老金。
自2024年1月1日起,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黟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参保人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到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乡镇(街道)事务所、县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经乡镇、村(社区)摸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水局及县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根据补贴对象参加养老保险类型,凭缴费凭证逐年享受缴费补贴。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享受缴费补贴的,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同时计入个人账户。 按月发放/按年度补贴 0559-5528130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关于扎实做好2025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84号)、《关于规范做好我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黄人社秘〔2020〕111号)、《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做好我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黟人社〔2020〕59号) “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每月不低于300元(上限不超过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每月不低于300元(上限不超过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由用人单位按季度凭工资发放记录、月度出勤记录和季度考评情况代为申报,经岗位开发主管部门初审、人社和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季度直接发放至乡村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个人账户 通过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打卡发放 按季度发放 0559-5528116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法》
《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皖医保发〔2024〕9号
《关于抓好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有关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黄医保〔2024〕65号
参保居民 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40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7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36元、省补助134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
1.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40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36元、省补助134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
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5%和70%。分娩住院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 1600 元,剖宫产补助 2400 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可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可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支付累计封顶3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0.5倍,异地急诊抢救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居民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年度报销限额不低于150元,高于150元的地市可继续执行原年度报销限额;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病种编码。在参保地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 60%,患有多种门诊慢特病的,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目前由各市自行确定年度支付限额、起付线,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特殊慢性病参照住院政策执行;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50%,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分病种设置报销比例和年度报销限额,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
1.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36元、省补助134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
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5%和70%。分娩住院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 1600 元,剖宫产补助 2400 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可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可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支付累计封顶3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0.5倍,异地急诊抢救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居民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年度报销限额不低于150元,高于150元的地市可继续执行原年度报销限额;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病种编码。在参保地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 60%,患有多种门诊慢特病的,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目前由各市自行确定年度支付限额、起付线,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特殊慢性病参照住院政策执行;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50%,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分病种设置报销比例和年度报销限额,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
1.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40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36元、省补助134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
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5%和70%。分娩住院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 1600 元,剖宫产补助 2400 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可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可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支付累计封顶3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0.5倍,异地急诊抢救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居民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年度报销限额不低于150元,高于150元的地市可继续执行原年度报销限额;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病种编码。在参保地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 60%,患有多种门诊慢特病的,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目前由各市自行确定年度支付限额、起付线,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特殊慢性病参照住院政策执行;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50%,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分病种设置报销比例和年度报销限额,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
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参保居民无需另外申请。
零星报销:申请人到县医保服务大厅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申报材料;县医保中心受理,经复核审批后,打卡发放。
“一站式”结算或直接打卡发放 即时结算或每半个月结算一次 0559-5527592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法》
《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皖医保发〔2024〕9号
《关于抓好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有关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黄医保〔2024〕65号
参保居民 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5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省内市域外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5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省内市域外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5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省内市域外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
依托医保结算系统,将大病保险等报销方案嵌入其中,覆盖所有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的所有患者。报销时,对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在结算单上自动产生“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金额,参保患者无需另外申请。
“一站式”结算或由大病保险承办的保险公司打卡发放 即时结算或按月结算 0559-5526179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2〕41号
救助对象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 1、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
2、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不低于3000元、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0%)确定,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根据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确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1、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具体资助金额为: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45元,个人缴费55元;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310元,个人缴费90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200元,个人缴费200元。
2、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 1万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 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 2万元。
1、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400元,对低保对象给予345元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310元定额资助,对监测人口给予200元定额资助。             
2、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 1万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 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 2万元。
资助参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医保部门根据当年资助参保政策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资助名单采取直接代缴资助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资助。
医疗救助:1、特定对象“一站式”结算。依托医保结算系统,将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方案嵌入其中,覆盖所有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的所有患者。报销时,对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在结算单上自动产生“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金额,参保患者无需另外申请。2、依申请救助。依申请人通过民政部门认定身份后,由户口所在乡镇初核申请材料,初核后由乡镇将申请材料提交(医疗救助申请,特困、低保证、户口本等复印件)至医保部门,医保工作人员初审、复审后提交医保局财务,通过“一卡通”(社保卡)发放救助资金。

“一站式”结算或通过“一卡通”发放 即时结算或按月结算 0559-5526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