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603/202507-00017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主题分类: 公民 发文日期: 2025-07-31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7-3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报销问题的说明

作者:黟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7-31 17:11 信息来源: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根据《黄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241号件精神: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执行户籍地所在统筹地区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1万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