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508-0006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成文日期: 2025-08-20 发布日期: 2025-08-20
发文字号: 政办〔2025〕2号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黟县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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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黟县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第 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黟县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3月5日

黟县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建筑保护,规范传统建筑修缮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建筑是指县政府认定的,遵守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使用传统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等价值,能够反映特定时期建筑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

第三条 传统建筑修缮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传统建筑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的要求。传统建筑的修缮不得破坏传统建筑的原有风貌和地方特色。

第四条 传统建筑的保护修缮与活化利用应保障传统建筑结构安全,保持原有具备保护价值的外观形象,开展科学合理的维护修缮和内部改造利用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申报、补助资金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转移支付申请、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计划编制和指导等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计划编制、核实,落实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监督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安排传统建筑修缮资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区域内传统建筑开展日常巡查,并定期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报传统建筑管护相关情况。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情况,并结合权属所有人的意见将需要修缮的传统建筑纳入年度修缮计划,并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修缮方案进行现场评估。传统建筑濒危急需抢救的优先列入年度修缮计划。

第八条 传统建筑的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九条 对传统建筑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由保护责任人自行修缮。对传统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传统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初核同意后,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等部门进行论证、审批。

第十条 办理传统建筑修缮审批,保护责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修缮申请;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修缮设计方案,若房屋类型修缮体量较小或者修缮内容较为简单的,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简易设计方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由申请人及时报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申请相关修缮补助资金的,由申请人自行或者由所在乡镇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决算,决算审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 传统建筑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传统建筑修缮给予适当补助。私人所有传统建筑按修缮资金(包括前期费用和工程决算价)的 30%予以补助,每栋传统建筑修缮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 5万元。工程决算价以审计决算报告为准。同一传统建筑修缮补助原则上十年内不得超过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申请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传统建筑维护修缮完成并取得结算报告后,保护责任人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二)初审。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传统建筑维护修缮的规定和程序,审查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出具初审意见,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审核和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补助资金申请会同县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并对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日;

(四)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补助资金后拨付至申报主体。第十四条 传统建筑修缮竣工验收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提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修缮补助资金:

(一)未列入传统建筑修缮计划,应当履行审批程序但未取得批准意见擅自修缮的;

(二)未按照修缮方案或者有关要求进行修缮的;

(三)传统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不予拨付补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修缮完成后获得财政补助修缮的传统建筑,不得进行违章搭建或改变原有风貌。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获得的修缮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本办法由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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