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482710-4/202508-00015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5-08-15 发布日期: 2025-08-15
发文字号: 政办〔2025〕6号 性: 有效
标  题: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黟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9-5523037

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黟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政办〔2025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黟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已经县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815

黟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徽省省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山市促进工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县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

1.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10万元、8万元、5万元;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5万元、3万元、2万元;新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4万元、3万元、2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万元、5万元、3万元。

3.对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给予同期LPR50%贴息。对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不少于300万元的,每笔贴息1.2万元。

4.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出具第三方专利权价值评估材料的,给予5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5.对于发明专利授权维持十年及以上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于发明专利授权维持十五年及以上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再次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6.对新开展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并完成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7.对新获批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项目,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项目,一次性给予实际支出50%的资金奖励,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8.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0.1万元经费补贴。

9.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市场、工作站,一次性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对获批的商标品牌指导站一次性奖励0.5万元。

10.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级“食安名坊”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2万元;

11.对牵头实施并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每个奖励1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0.3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维权援助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维权援助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

13.为我县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年度托管企业10家,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等知识产权分析,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被托管企业上一年度未出现发明专利流失,奖励1万元。年度托管企业20家,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等知识产权分析,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被托管企业上一年度未出现发明专利流失,奖励2万元。

14.对获得省级优秀知识产权专员的给予奖励0.1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每年按照县市场监管局和财政局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县市场监管局申报。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和财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通过形式审查的奖励项目,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核准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奖励项目及金额,并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奖励项目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取消年度奖励申报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黟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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