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3MB1974149J/202510-00007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及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10-2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黟科商工〔2025〕27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黟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黟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5-10-20 16:10 信息来源:黟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阅读次数:

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黟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黟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黟县财政局  

 

 

20251013日        

 

 

 

 

 

 

 

黟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结合《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党〔20233号)、《黄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黄科〔202118号)等科技计划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第一条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围绕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特色农业等确定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领域和方向,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确定申报时间、渠道和方式等内容。

第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主持人满足以下要求:

(一)黟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员工在黟县缴纳社保。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人才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成长性较好。

(三)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力、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研发组织管理制度完善,且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2%以上。

(五)项目主持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或为项目合作单位在职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科研信用记录良好,没有主持在研县级科技计划项目。

同一项目已获取财政资金资助或已通过其他渠道申请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向县科技商务工信局提供申报材料(原件)。

第三条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相关工作,项目择优立项支持。

(一)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业务主管股室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形式审查;

(二)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现场调研;

(三)县科技商务工信局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意见负责;

(四)局党组审定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

(五)立项公示,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条 县科技计划立项项目需签订任务书,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实施计划、考核量化指标,经费预算、项目组成人员等,为项目管理和考核验收提供依据。

第五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分期拨款,其中首工作年度拨款不低于资助总额的80%,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部分。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中期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实地核查。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中涉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及时报县科技商务工信局审核批准,并报告县政府。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中止项目或由县科技商务工信局直接终止项目,追回结余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可获得县科技商务工信局各类科技项目推荐。

()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的;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九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项目经费由第三方机构审计,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不规范使用的、结余的财政资金予以追回。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经调查核实或评估后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情节较重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到期项目下发验收通知。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外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结束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的期限,报县科技商务工信局经研究批复同意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包括如下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科技商务工信局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含原件),包括《项目及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申请延期的项目,须有经批复同意的项目延期报告才可提交验收申请。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业务主管股室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也可委托科技服务机构作为组织单位开展验收。

()采取现场调研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项目验收。会议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负有审核责任,专家组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项目验收专家评审后,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业务主管股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善项目验收材料,提交局务会审核。项目验收专家组意见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业务主管股室按照项目资料存档规定,整理验收证书及相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应保存验收材料五年以上,以备核查。

()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业务主管股室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相关规程完成项目成果信息网上登记。

()除涉及科技保密和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外,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信息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表》《项目及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项目总结和技术报告,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概述,取得成果情况,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取得的直接、间接效益情况,成果推广应用前景评价,组织管理经验、产学研联合机制与模式,存在问题及对策等。以研发为主的项目需提交技术报告,内容包括:研究方法、过程和结果等;采取的技术路线、技术方案、实现途径和示范推广等。

(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支出专项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四)项目实施绩效材料,包括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科技报告收录证书;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产品鉴定证书;项目产品销售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用户意见;其他能证明项目实施经济社会效益的资料等。

上述材料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五)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为依据,突出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评价,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财政经费的支出绩效,验收意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评议,不对项目技术水平作出具体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应真实客观完整反映项目总经费以及财政拨款经费、自筹经费等资金到位情况,以及是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项目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或说明。

第十六条 专家组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类型形成验收结论。

(一)提供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财政补助资金到位且全额用于项目支出,且财政补助资金占项目最终决算总金额的比例不超过 30%,项目总支出(含财政补助及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预算总额的90%,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县级财政拨款经费予以追回:

1.未完成任务书约定主要目标任务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绩效目标、研究内容等重大事项的;

4.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虚假承诺、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项目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拒不整改的;

5.其他经研究确认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县科技商务工信局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县财政资金,情节较重的,经调查核实或评估后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采取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处理措施;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持人3年之内不得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可获得县科技商务工信局各类科技项目推荐。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导致未完成考核指标;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的,可申请结题。

申请结题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验收规定的相关材料,报县科技商务工信局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同意后,完成结题程序,结余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或财务验收存在部分问题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方式重新组织验收。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四章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和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原则上从县科技评审专家库抽取使用,组建由相关领域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组。县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库无法覆盖项目相关专业领域的,可从黄山市其他区县行政单位、公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行业协会等定向邀请异地专家,经局党组批准后,发放异地专家评审费及差旅费。评审执行回避制度和诚信评价制度。专家对项目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并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名,且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名。项目专家负责审核资料,可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等方式,形成评审意见。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对项目验收材料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项目主持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验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拒不提交项目管理资料、拒不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等不配合管理工作的项目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对项目研发、经费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整改的项目单位和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可获得县科技商务工信局各类科技项目推荐。

对到期1年以上拒不参加项目验收的单位,撤销项目,追回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和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可获得县科技商务工信局各类科技项目推荐。

对提供任何虚假材料以便通过立项、评价和验收的单位,经调查核实或评估后,追回项目资金,明确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情节较重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三年内不得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可获得县科技商务工信局各类科技项目推荐。

对虚立项目、虚开票据等以达到恶意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的,经调查核实或评估后,追回项目资金,明确责任人及责任单位,情节较重的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五年内不得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可获得县科技商务工信局各类科技项目推荐。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和材料真实性审查责任主体,对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负有审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尽职尽责的评审专家,清退出专家库;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清退出专家库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未能尽职尽责的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涉及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组织项目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省、市、县财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黟县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黟科商经〔201953号)废止。在本《实施细则》印发前立项但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科技商务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解释。

 

 

关于印发《黟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