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黄环(黟)罚〔2025〕1号
黄山市盛鼎洞渣砂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伟,地址***。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信访件线索,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生产车间围挡存在多处破损情况,装运物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从破损处外逸;
2.你单位厂区东南角存在大片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防尘网。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周*伟、环保负责人郑*平的身份;
2.黄山市盛鼎洞渣砂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40万方加工石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履行环保手续的情况;
3.2024年12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现场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12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2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黄山市盛鼎洞渣砂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王*、余*萍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黄环(黟)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3月19日,你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之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核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整(¥236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户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黄山市司法局,地址:黄山市屯溪区江南新城百合苑18栋,联系电话:0559-2355282)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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