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511-0000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成文日期: 2025-11-14 发布日期: 2025-11-14
发文字号: 政办〔2025〕8 号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黟县发展改革委公共交易监督管理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9- 5527193

关于印发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58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  11  13 




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机制,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合理控制投资成本,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令第 712 号)、《黄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黄政办〔2022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财政预算资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 50%以上的,或者不 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所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建设规划的调整、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中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定价确认、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调整等原因造成增减工程建设投资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和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文件,如需修改或调整时,须经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章  变更审批程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联审制度,住建、交通、农水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牵头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 行业主管的项目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加变更会审,可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参与会审。

第六条 变更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变更,变更金额以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预算为准。变更金额是指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和工程变更减少金额绝对值之和,增加额和减少额不相抵消。

一)一般变更

1.单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 5%且单次变更金额不超过50 万元的;

2.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 10%的。

(二)较大变更

1.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金额的5%—15%的;

2.单次变更金额 50—200 万元的;

3.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金额 10%-20%的。

(三)重大变更

1.单次变更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

2.累计变更金额在合同金额20%以上的。

项目累计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30%。达到此上限后,原则上不再允许新增任何工程变更( 除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且需按重大变更程序报批,并严格审计)。

控制价在 60 万元以下项目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按照单位内部变更管理制度审批。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一般变更, 由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后,根据单位内部变更管理制度审批同意后实施,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 30%

(二)较大变更, 由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后,根据变更程序形成书面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 由行业主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工程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经济性等作出审查,形成会审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签字审定。

三)重大变更, 由建设单位查明原因后,根据变更程序形成书面意见报行业主管部门, 由行业主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工程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经济性等作出初步审查,形成会审意见报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审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拆分的方式规避审批。

第八条  变更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附件 1 );

2.工程变更情况说明,详细描述项目概况、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内容、工程造价和投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工程变更的实施情况等;

3.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跟踪审计(如有)等相关参建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附件资料;

4.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初审同意的变更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书;

5.建设单位集体研究的会议记录;

6.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及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7.如涉及到设计或地勘原因变更,应提供变更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文件或勘察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变更审批需提交以下资料:

1.《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 2);

2. 变更申请报告。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概算执行情况、各参建单位、招投标及中标情况、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费用等内容;

3.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跟踪审计(如有)等相关参建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附件资料;

4.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初审同意的变更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书;

5.建设单位集体研究的会议记录;

6.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及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7.如涉及到设计或地勘原因变更,应提供变更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文件或勘察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程变更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为工程变更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应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条件、方式、造价确定、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落实谁签字、谁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严格实行工程变更签证制度,规范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手续,变更签证单等计量、计价文件应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授权的具备资格人员签署,并由各方项目负责人审核签认,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变更签证文件签署各方至少为 2 人。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做好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造价等相关服务工作,并提出变更意见。

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管理,根据职责做好工程投资控制工作,对工程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提出监理意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合同施工,严格按规定签证,对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建、交通、农水等工程变更审查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移送处置的监管长效机制,着力规范造价咨询、造价变更、工程结算、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建设程序。

第十三条  严禁先实施后补签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联系单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报批、备案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不予拨付变更增加的资金。

第十四条  因应急抢险救灾、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急需处理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等紧急情况,急需工程变更的,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书面同意后,工程变更可与工程施工同步进行但须留存证据材料(包括影像资料等),事后按规定报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并将本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之一,写入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施工、代建等合同中。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擅自变更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或导致的其他损失, 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信用处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因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责任引起工程变更的,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由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再将具体情形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信用处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由于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以规避变更审批,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或应追究相关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人和项目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 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上限数额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交通、水利等行业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试行期两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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