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603-00005 信息分类: 征收政策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6-03-0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行政征收-2025年版)

作者: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6-03-03 10:25 信息来源: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是否政务服务事项 备注
17 行政征收 土地复垦费征收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第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148 行政征收 耕地开垦费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缴入本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禁止挪作他用。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收费〔2019〕3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