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教育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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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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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
在皖工作、学习、生活证明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3年第16号)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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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995]第188号) |
申请人工作单位(在职申请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非在职申请人);毕业学校(应届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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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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