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510-00052 信息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5-10-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黟县教育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发布时间:2025-10-30 10:40 信息来源:黟县教育局 阅读次数: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开具单位

备注

1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

在皖工作、学习、生活证明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3年第16号)
第八条:测试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申请人提供

 

2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995]188号)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工作单位(在职申请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非在职申请人);毕业学校(应届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