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黟县民宿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黟县民宿经营和管理,促进我县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黟县民宿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2月18日
关于促进黟县民宿业健康发展的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徽州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黄旅〔2018〕197号)和《徽州民宿通用要求和等级评定》地方标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依托徽州人文民俗、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在安全无隐患的前提下,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经济组织用房开办的,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旅游服务处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应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黟县县域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办审核
第五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安管理安全条件
1.具备必要的防入侵、防盗、防安全事故等防范设施和贵重物品保管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2.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覆盖住宿区域主要通道和相关重要部位,监控录像保存1月以上;
3.搭建、配备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见附件1)。
(三)其他条件
1.选址应符合本县辖区内的“十三五”旅游发展规划、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民宿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2.民宿建设需经过规划设计并取得许可,经营场所产权应当明晰、无纠纷;
3.民宿单体建筑层数上鼓励不超过2层,最高不超过3层,且需配备救生软垫,每楼层房间床位与房间面积(不含洗漱间)比不超过1/2.5;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不得在屋顶上架设太阳能、水箱、广告牌;不得在屋面上使用鲜艳的色彩,如蓝色屋面;不得使用有碍观瞻的广告牌、卷闸门;
4.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公路、水利、土地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垃圾应有固定和围闭的设施存放并及时清运,污水应处理后排放,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规定;
6.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7.从业人员参加旅游、公安、消防、卫计、市场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的联合培训并通过考核;
8.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9.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不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的前提下,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第六条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成立由旅游、公安、消防、卫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各部门根据职能,结合具体工作分别制定标准,明确并固定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民宿审核和证照办理工作。联合审核由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一受理、审核,以“一站式”方式进行现场踏勘和执法检查。
(一)业主提出申请,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
(二)乡镇实地查看,对经营用房的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公安、消防、卫计、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高效、优质地为民宿业主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五)对已经建好、已经经营的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需补办审核手续;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置。
对于新建的民宿,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申办审核后,方可营业;
(六)经联合审核小组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后,由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实行分级授牌,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为培育黟县民宿品牌,推广民宿产业智慧化营销平台,民宿业主需安装统一开发的智慧化管理系统,整合公安系统登记平台,建立集登记、统计、查询、数据反馈等功能一体化的民宿登记平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成立黟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具体由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管、卫计、环保、遗产、国土、规划、住建、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和各乡镇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主管部门。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落实好指导培训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协同监督管理,规范我县民宿经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民宿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加强行业自律。成立黟县民宿协会,在产业发展中发挥引领示范、协调服务作用,为民宿管理人才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集群要推动成立民宿分会,民宿分会的设立应报当地乡镇同意,经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对外公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乡镇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六)随意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
(七)不按照规划要求,私自乱搭乱建或违法改建;
(八)出售违禁出版物,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九)未经报备许可在民宿内举办各类论坛、讲座、文化沙龙、读书读诗会等活动;
(十)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大力推进精品民宿规范提升,对分级授牌的民宿享受统筹营销、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鼓励民宿业主在贫困村从事民宿经营活动,并给予重点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民宿参加各类品牌建设的民宿评选活动,获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荣誉的,国家级奖励5万元、省级奖励1万元、市级奖励5000元、县级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 对首次成立县民宿协会、民宿分会的行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启动经费。
第十七条 引导民宿集群发展,民宿集群范围内的标识牌、指引牌、导览图应当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统一制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乡村精品(度假)酒店、主题休闲农庄以及利用国有土地兴办乡村旅游新业态项目,须按旅游项目报批建设规定办理,建成营业后,可纳入民宿日常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黟县民宿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2. 黟县民宿信息登记表
3. 黟县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
4. 黟县民宿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附件1
民宿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1.本条件适用于客房数不超过14个标间(或单间)、最高三层的民宿。
超过上述规模或新建的民宿,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2.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1)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4)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每25 m2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6)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7)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3.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宽度不应小于0.9米)、坡度(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4.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要求: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钢结构耐火要求: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
(2)安全疏散要求: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与楼梯有关的建筑材料的要求: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砖混、砖木结构的要求: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
(2)钢结构耐火的要求: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h;
(3)安全疏散要求: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与楼梯有关的建筑材料的要求: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6.木结构的要求: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当经营用房为3层时,每层最大面积不应超过200㎡;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2)安全疏散要求: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7.功能房位置的要求: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8.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1.0m,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9.厨房的防火分隔及装修要求: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
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10.电气线路敷设要求:室内敷设电气线路时应避开潮湿部位及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且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者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采用金属管、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11.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0.5米以上的距离;靠近可燃物布置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使用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灯具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使用额定功率超过60W的灯具时,灯具及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上。
12.具备条件的砖木结构、木结构民宿建筑可适当进行阻燃处理,以提高主要建筑构件耐火能力。
13.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8间或同时用餐、休闲娱乐人数超过40人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给水管网压力不足但具备自来水管道时,应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14.休闲娱乐场所要求:民宿内设置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时,还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等;当该类场所任一层面积大于300 m2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5.经营层数为3层的民宿,客房内还应配备简易式过滤防毒面罩、逃生绳、逃生软梯、救生软垫等。
16.设有民宿的村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建设,民宿客房、餐厅内严禁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17.严禁在地下室、客房、餐厅内存放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宜在厨房内存储液化石油气,确需放置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保持良好通风。
18.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民宿行业协会应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19.民宿的法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20.有条件的村镇在民宿群内应设置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缺水地区的民宿应设置室外蓄水池等储水装置。
21.本条件适用范围内的民宿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和公共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22.公安派出所负责民宿日常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黟县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附件3)不作为民宿初次设立时的前置检查表。公安派出所对经过公安、消防等部门首次联合踏勘并签署登记后的民宿开展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使用该表。
23.本条件未尽事项,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建村〔2017〕50号)规定执行。
附件2
黟县民宿信息登记表
编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民宿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 |
|||
开业时间 |
从业人员数 |
(人) |
家庭人口 |
(人) |
|
占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楼层 |
(层) |
房屋位置 |
客房数及床位数 |
(间)(个) |
餐位数 |
(个) |
|
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所在地乡镇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所在地乡镇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地派出所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
履行治安安全责任和义务,符合公安机关对民宿相关登记条件 县公安部门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条件 县消防部门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符合卫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县卫计部门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县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格一式三份,民宿经营者、乡镇、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凭此表可办理相关许可
附件3
黟县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
场所名称 |
||||||
经营者 |
联系电话 |
|||||
地址 |
||||||
检查项目 |
是否符 合要求 |
备注(不符合情况的描述)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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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层数、面积、客房数 |
|||||
2 |
耐火等级(建筑结构) |
|||||
3 |
疏散楼梯 |
|||||
4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绳、逃生梯,救生软垫等 |
|||||
5 |
客房窗户 |
|||||
6 |
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标志、逃生用口罩、手电筒等 |
|||||
7 |
灭火器 |
|||||
8 |
照明灯具、电气线路等 |
|||||
9 |
厨房、锅炉房 |
|||||
10 |
附件1第11条要求的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公安部门意见: 经检查,该场所□符合□不符合本指导意见。 年 月 日(派出所印章) |
||||||
附件4
黟县民宿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民警签名 |
登记日期 |
||
场所名称 |
|||
经营者 |
联系电话 |
||
地址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客房数 |
(间) |
楼梯数量、材质 |
|
疏散楼梯净宽 |
产权 |
自有/租赁 |
|
各层使用功能: |
|||
建筑材料 |
|||
吊顶 |
墙面 |
||
地面 |
隔断 |
||
消防器材配备 |
|||
灭火器 |
(个) |
独立式感烟探测 |
(个) |
消防应急照明 |
(个) |
疏散指示标志 |
(个) |
逃生用口罩和逃生绳(梯),救生软垫配置情况 |
监控录像及保存时间情况 |
||
备注:如有多栋建筑的,应逐一说明层数、面积、客房数、使用功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