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3003154187K/202403-00013 信息分类: 行政强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03-27
发布机构: 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3-2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县发改委行政强制目录、依据和条件

作者:黟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4-03-27 10:45 信息来源: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阅读次数: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1、立案责任:依法制发立案文书;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与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