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56/202505-00033 信息分类: 制度文件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公民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5-11-1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皖退役军人发〔2024〕10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作者:黟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11-14 10:20 信息来源:黟县民政局 阅读次数:


 

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规 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 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 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 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321元,  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  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6201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  人每年24181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级 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 每人每年25401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3821 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  为每人每年143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25221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3821元,省级财政补 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 378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22元,约60%,县级财政承担 156元,约40%),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888元(其中, 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892元,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  每年3996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 军人,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退役军人, 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  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04元(其中,中央财 政承担298元;余下的206元中,省级财政承担60%,即123.6 元,市县级财政承担40%,即82.4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 人每年10644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348元, 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577.6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 每人每年1718.4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 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 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 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 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 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 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 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七、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 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的补助标准 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 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 人每年10824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 述调整,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各地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统筹省级以上相关 资金,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抚恤补助资金按月发放规定,确保 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要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优化工作方式、提 高确认质效。持续加强优抚对象信息数据动态管理,不断提升数 据质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 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标准表

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