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县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1号)、《中共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法发〔2020〕4号)、《中共黄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法委〔2020〕6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县法治乡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积极探索符合县情、体现新时代特征的黟县法治乡村建设新路径,为全面依法治县奠定坚实基础。
我县法治乡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2年,努力实现涉农规范性文件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队伍建设实现数量和质量双达标,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实现全覆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室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乡村。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保障、义务必履行、道德得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创新局面,基本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完善涉农领域规范性文件
1.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点就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发展富民乡村产业、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乡风文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整治、耕地保护、长江禁渔、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广泛征求百姓和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出台涉农规范性文件,促进乡村经济发展。(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司法局、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
2.促进涉农领域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效实施。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在涉农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破坏生态环境和耕地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司法局、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
3.健全涉农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建立涉农规范性文件动态清单,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从审慎、前瞻性和包容性角度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司法局、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
(二)规范涉农行政执法
4.深化农村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完善涉农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配套制度。(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自身业务能力,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和资格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司法局)
7.加快涉农执法信息化建设,做好涉农综合执法示范窗口和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快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大必要执法设施的配备,加快提升全县涉农执法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加强协管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建立村级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开展日常监督巡查,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推进网格化监管。(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乡村司法保障
9.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全面实施巡回审判制度,加大赡养、相邻关系、涉农村土地、房屋等常见纠纷巡回审判力度,提高巡回审判占比;坚持在案发地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减轻群众诉累。(责任单位:县法院)
10.推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涉农纠纷案件,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依法打击和处理破坏农村生态环境、侵占农村集体资产、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破坏农村经济秩序犯罪,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邪教组织,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打击盗窃、抢劫、诈骗等严重危害农村社会治安、侵犯村民人身和财产权利及“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常态化设立举报平台,对群众举报线索分类分析、对案件办理动态跟踪、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动向动态监测,不断提高打击精准度、实效性。(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
11.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和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力度,推进困难群众执行救助体系建设,对符合规定的当事人及时进行司法救助;对涉民生、涉农执行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严格用好失信惩戒措施,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及时实现农民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12.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加大司法救助等政策宣传,严格救助程序,规范救助标准,按照国家司法救助相关规定确定救助对象及救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救尽救”“及时救助”。(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13.加强涉农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责任单位:县检察院)
14.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认真办理涉农行政纠纷,办理行政公益诉讼,主动加强涉农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积极做好沟通联系,促进依法行政。(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
(四)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
15.发挥讲师团、普法志愿者等作用,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法治文化广场等活动场所,深入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宣传党内法规。(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法宣办、县司法局等县直各单位)
16.扎实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宪法进万家”活动。(责任单位:县法宣办、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
17.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实施《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扎实开展普法活动;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乡村振兴、污染防治三大攻坚任务,坚持“每月一巡回”选取农村易发多发典型案例到案发地巡回审理,以案释法;组织开展各类“送法下乡”活动,深入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县法宣办、县委宣传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等县直各单位)
18.开展与“民”相约、“典”亮生活宣传实施活动,让民法典走近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责任单位:县法宣办、县委宣传部等县直各单位)
19.利用乡村已有公共党建文化设施丰富法治元素,推进法治广场、长廊、文化墙、民宿、庭院等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打造一村一法治文化阵地。(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法宣办、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司法局)
20.在省级美丽乡村中心村推进实施“三个一”工程,即建设一个法治文化宣传栏(法治文化公园、广场或文化墙)、一个农家书屋(法治阅读空间)、一个农民法治大讲堂(农民学法讲堂)。(责任单位:县法宣办、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司法局)
21.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中国农民丰收节等时间节点和“江淮普法行”等主题活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县法宣办、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司法局等县直各单位)
22.加大农村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农村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配备,并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在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开展送法进校园,提升依法治校能力;推进全县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并充分发挥基地作用,经常性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选取典型案件邀请在校师生旁听庭审,接受法治教育。
(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团县委)
23.挖掘整理黟县地域法治文化资源,积极打造徽州本土法治文化品牌,组织编写、创作具有徽州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责任单位:县法宣办、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五)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24.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法律服务 “三大平台”融合升级,为乡村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普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鼓励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主动向农村延伸。(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5.依托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等资源,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整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等职能,集中受理和解决群众法律服务事项,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向农村基层延伸。(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6.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严格落实省、市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积极为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六)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
27.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宣传《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严格执行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协调会工作机制,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化解在基层,确保各类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得到协调解决;加强涉疫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处置涉疫事件;深入开展诉源治理,促进民事、行政案件万人成诉率控制在70以下;继续执行矛盾纠纷排调协调会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推深做实“作退一步想”等特色德治品牌,深化“3+X+N”培育基层人民调解员工程建设,发挥“金玉琴”、“老唐”等特色调解室作用,引导“黟路平安”志愿服务组织、“两代表一委员”、“乡贤+”、“五老”、“心协”等力量参与矛盾排查工作,进一步总结、宣传、推广好基层矛盾排查工作经验。(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8.通过两年时间全面完成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升工程,进一步巩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9.完善诉讼调解一体对接机制,选派法官担任乡村“无讼指导员”,确定专人联系对接乡村两委,及时协助排查、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降低乡村诉讼案件发生,促进诉讼调解对接实质化;将“民商事案件万人成诉率”“无讼乡村”建设纳入对乡镇年度平安建设考核,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司法局)。
30.通过驻村法律服务、巡回法庭、法庭开放日等方式,邀请辖区人民调解员等观摩庭审,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有针对性地对法律问题、纠纷焦点进行总结分析,推动人民调解水平提升。(责任单位:县法院)
31.发展具有黟县乡村特色的调解品牌,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退一步想”、“孝”文化、“乡贤+”等徽州文化、传统文化融入纠纷处理中,促进法理情融合,弘扬“五治”融合的乡村治理新观念,提升纠纷化解成功率。(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法院)
(七)深化平安乡村建设
32.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推进乡村“雪亮工程”深度应用,推广黟县“e治理”平台、黟家人小程序,优化“互联网+网格管理”服务管理模式;实行“一个系统管全域”、“一个网格汇数据”、“一个窗口管服务”、“一个APP管治理”、“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县域社会治理综合指挥系统;推动“综治中心+ ‘e治理’+综合执法”工作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应急局)
33.深化城乡社区警务战略,加强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实现全县无派出所乡镇警务室全覆盖;大力推行“一村一警”机制,对“一村一警”包村民警进一步优化组合,派驻民警在村(社区)挂任党支部副书记、主任助理,到重点村驻村,推进警民“肩并肩”机制;充分发挥群防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扎实开展智慧农村警务建设。(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
34.依法管理农村宗教事务,强化宣传教育,引导民众相信科学、反对迷信,自觉抵制邪教的歪理学说,全面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反邪意识;加强对宗教场所及信教群众情况摸排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依法加强对宗教场所尤其是家庭聚会点的管理工作;制止非法宗教活动,防范邪教向农村渗透,防止封建迷信蔓延。(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委统战部、县公安局)
35.建立健全农村扫黑除恶长效机制,开展农村突出治安问题专项整治,净化社会环境;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设立专门机构,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组织、协调、指导、督导等工作有序运转;建立协作机制,持续巩固县域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成果,常态化滚动排查整治,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堵塞管理漏洞。强化农村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摸底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强化问题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辖区内存在的农村突出治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并将整治结果报送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开展挂牌整治,对于各乡镇摸排的突出问题,经由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研究,将对其中问题较为突出和普遍的开展挂牌整治,确保突出问题得到改善,提高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
36.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监督和服务管理。主动走访,促进犯罪分子改造,依法严惩,保证社区矫正效果,常态化滚动排查掌握辖区重点人员情况,推动落实管控调度和帮扶教育措施,严防制造事端。(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卫生健康委)
37.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推进“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强化法治宣传,提升青少年法治意识,严打各类侵犯未成年人、青少年权益违法犯罪,夯实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家庭日常生活,弘扬倡导良好家风家教,加强家庭教育,引导青少年成长发展。(责任单位:团县委、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
(八)推进乡村依法治理
38.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比例较上届有明显提高。优化配强村级组织带头人队伍,注重培育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党员负责人作为村党组织书记后备人选。(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
39.推动乡村治理三治融合示范点创建,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一约四会”村民自治机制,引导村民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建道德评议会、村民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机构,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40.落实和完善村规民约草案审核和备案制度,全面推广村规民约积分制管理,通过积分管理等量化考评,“加减分”量化文明风尚、“月评分”建立道德台账、“分换物”深化道德激励,开展红黄榜评选,健全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司法局)
41.健全完善村级组织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功能,村级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机制;落实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定期对“四议两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督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42.健全完善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在小区(网格)建立小区(网格)协商委员会或者议事会等小区协商议事组织,自然村(村民小组)建立村民理事会;鼓励农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等活动,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43.依法开展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党员群众意愿,按期完成选举工作;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定期开展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进行督查。(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财政局)
44.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公开权力清单内容、运行程序、运行结果,确保小微权力运行规范透明;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与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对失职失责、监督监管不力的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45.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整治,推动县级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全覆盖,综合运用常规巡、专项巡、交叉巡、联动巡等多种方式推深做实村级党组织巡察监督;把小微权力行使情况纳入巡察监督重点,及时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严肃查处基层党员干部优亲厚友、截留侵占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对巡察反馈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坚持开门整改,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巡查办、县民政局)
46. 加强对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等重点问题的依法治理。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监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企业布局不合理、治理措施不得力所产生的工业污染、畜牧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7.发挥工青妇、法学会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在联系动员群众参与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法学会)
(九)加强乡村法治队伍建设
48.深入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养工程,重点培育一批以村“两委”班子成员、骨干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老党员、老村干、老教师等为重点的“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确保全县农村“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的数量和质量双达标,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在开展法治宣传、引导法律服务、化解农村矛盾、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49.加强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法治培训,提升农村干部依法治村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
50.切实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统筹全县法律顾问为农村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处理涉法事务提供专业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51.加强农村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并支持志愿者深入农村,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及法律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52.进一步优化村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着力推进农村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调解员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十)加快“法治+智慧乡村”建设
53.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做好“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承接、使用、推广工作。重点打造“一所一品”建设,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与应用,围绕群众需求,提供精准化、精细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撑。(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数据资源局)
54.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推动向移动服务、随身服务、个性服务方向发展,实现法治宣传、法律咨询、事务办理“掌上办”“指尖办”。(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数据资源局)
55.依托“皖事通办”平台,构建在线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完善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乡镇、村(社区)为民服务中心,大力推行“全程网办”、“最多跑一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便民举措,不断完善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推行电子证照、电子云签、电子材料的运用,让农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办事、办成事。推广“腾讯为村”平台,探索农村乡村治理新路径。(责任单位:县数据资源局、县委政法委)
(十一)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
56.完善县级“民主法治标准化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推进标准化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三治融合”活动,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法宣办)
57.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获得“民主法治标准化村(社区)”称号的村定期进行复核,对因区划调整被合并或拆分的“民主法治标准化村(社区)”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民主法治标准化村(社区)”称号。(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法宣办)
58.加强“民主法治标准化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探索“民主法治标准化村(社区)”提升工作,不断提升示范建设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县法宣办、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59.做好国家、省、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强化示范建设质效。(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法宣办)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把法治乡村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县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工作来抓,落实县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要把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区域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确定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推进步骤,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二)健全推进机制。县委依法治县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指导、督促落实,组织、宣传、政法、法院、检察、公安、民政、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资源保障和力量配备,加强工作指导。各执法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工作保障。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县政府绩效考核。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经费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统筹利用好现有经费渠道,结合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和管理的需要,加大对法治宣传阵地、人民法庭、社区和农村警务室、基层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的专项投入。
(四)培育示范典型。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全省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和乡村治理示范镇创建,注重培育、选树、宣传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法治乡村建设创新发展。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媒体普法矩阵的功能优势,深入宣传报道,为全县法治乡村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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