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关于征集涉企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精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问题线索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
二、重点征集范围
(一)行政许可方面
1.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准入退出职责,拖延不办、私设门槛、刁难企业、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涉企窗口服务不优,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该取消的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取消,该减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不减,该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不推行的问题等。
(二)行政检查方面
2.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等。
3.检查频次过多,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将入企检查行为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前提的问题;行政检查事项未对照权责清单实施、未依据权责清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检查事项的问题;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的问题等。
4.逐利检查、任性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问题等。
5.检查标准、程序不明确,随意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涉企检查缺乏计划性和规范性,存在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检查的问题;不同的执法部门没有进行有效统筹协调,对同一企业频繁开展各类检查的问题;不同执法人员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行政检查结束后,不及时告知企业检查结果的问题;过罚不当的问题等。
6.“走过场”检查、运动式检查的问题。主要包括:专项检查不符合监督的客观需要,未经评估、未制定计划、未经批准的问题;“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的问题等。
(三)行政处罚方面
7.对企业处罚依据适用不准确的问题。主要包括:在涉企行政处罚时出现适用依据错误,将不适用于企业特定行为的条款拿来作为处罚依据的问题等。
8.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问题。主要包括:不认真执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可以不实施处罚的问题;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随意确定处罚额度,对相似违法情形的不同企业做出差异较大的处罚决定,存在“同案不同罚”的问题等。
9.证据收集不规范、处罚程序履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包括:未按规定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或者未依法告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和反馈的问题等。
10.过度执法、粗暴执法的问题。主要包括:行使对企业影响重大的处罚决定前,未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缺乏必要的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的问题等。
11.对企业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的问题。主要包括: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以罚代管、重复罚款的问题;对不同企业区别对待的问题;执法部门违反地域管辖原则,在没有明确管辖权的情况下异地执法,随意管辖的问题。
(四)行政强制方面
12.滥用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主要包括: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未达到法定情形的问题;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详细的查封、扣押清单,没有通知企业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在解除行政强制时也未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对扣押的企业产品、设备等财物,没有妥善保管,出现财物损坏、丢失的问题;该依法拍卖处理的没有依规操作的问题等。
(五)违法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方面
13.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歧视性对待不同市场主体、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自由竞争的问题等。
1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表彰、考核等活动的问题等。
15.在规范性文件中,为第三方机构违法设立行政审批权的问题等。
16.在开展专项整治、清理整顿等活动中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的问题等。
(六)线索征集范围
涉及县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问题线索。
三、线索反映方式
(一)受理举报电话:0559-5527508
(二)受理举报邮箱:644754829@qq.com
(三)来信来访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翼然东路007号黟县司法局,邮编245500。
投诉举报受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
(8:00--12:00,14:30--17:30)
四、相关要求
(一)受理范围主要为上述明确的涉企突出问题线索。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请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已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已申请行政复议和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问题线索,不纳入本次线索受理征集范围。
(二)反映问题线索时应注明问题发生时间、涉及的执法单位、执法类型、问题内容、有效联系方式、是否需要个人信息保密等,以便及时沟通联系。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予以保障。
(三)线索举报人应客观准确反映问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虚构问题线索和夸大事实进行恶意举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黟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