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1. 问:请问该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黟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黟财农﹝2021﹞5号)文件规定。
2.问:请问该文件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战略部署,规范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衔接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3.问:请问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规范项目流程管理
(1)项目立项。衔接资金下达到县后,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县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年度计划和资金规模从县级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到村、到户项目,在征求群众意见和脱贫户及监测对象意愿的基础上,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汇总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开展立项工作。(2)项目实施与管理。1.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在项目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并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开公示,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联农带农机制等。项目实施原则上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2.项目一经批准,要尽快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除受政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超过60日未开工项目不再实施,由县乡村振兴局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项目。3.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按照黟县发改委 黟县财政局《关于规范黟县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3)项目验收。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开展自验,发现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项目实施单位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项目验收。县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批复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标准等对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受益对象等完成情况进行验收。(4)项目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对已批复的项目,采取挂图作战,紧盯项目开工率、完工率、资金报账进度、项目建设质量及项目实效,确保资金支出和项目推进达到省市要求的序时进度。实施单位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信息更新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项目模块和项目管理台账,每月15日及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县乡村振兴局报本单位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台账。(5)项目报账。衔接资金报账应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项目报账应按照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6)项目后续管理。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二)规范项目履约金及质保金
(1)所有衔接资金项目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由项目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或个人)缴纳,缴费比例统一为中标价(采购价)的3%,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招投标结束并将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在与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时,随即缴纳合同履约金,项目实施验收合格后自动转为质保金。(2)项目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由乡镇“三资中心”开具收据给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报账时提供收据复印件并加盖实施单位公章。项目质保金应在项目验收合格期满一年后,经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村审核通过后,凭收据到“三资中心”(收据切勿遗失)退款。
(三)规范项目监理
(1)衔接资金项目在1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村自行实施,乡镇、村确定一名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质量进行监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无需聘请监理单位(若乡镇统一聘请监理单位除外),但必须提供工程施工日志和参与隐蔽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由乡镇分管领导、驻村工作队队长、村两委负责人及两委成员签字认可。(2)衔接资金项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在乡镇、村确定监督员的基础上,必须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全程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工后,如实在《衔接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上填写验收意见并盖章。(3)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要提供:施工前、中、后现场图片,特别是隐蔽工程现场测量记录及照片;监理日志;村级监督员共同参与工程现场数据测量并签字的日常监督施工日志;监理报告。
(四)强化资金绩效评价监管
项目主管部门是项目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项目绩效自评。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分配衔接资金的重要因素。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开展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并及时向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乡村振兴局报送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