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72/202507-00013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7-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党组书记、局长余国富解读: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黟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7-24 15:22 信息来源:黟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

问:请介绍一下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问:请问一下文件适用哪些单位机关。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 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问:请介绍一下文件的管理权限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第七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资产原值在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且出租期限在 3 年以内(含 3 年)的,由 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财政局备案;资产原值在 20 万元以上或出 租期限在 3 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县 财政局审批。其中属于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管理的,需经县机关 事务管理中心审核。特殊情况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的资产出租,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并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第八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资产原值在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局备案;资产原值在 20 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审批。其中属于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管理的,需经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特殊情况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的资产出借,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并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第九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如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等,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另行审批。单位应在收 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的依据。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