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072/202008-0002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0-07-20
发布机构: 黟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0-08-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黟财行〔2020〕5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黟县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6 08:52 信息来源:黟县财政局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黟县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神,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我县公务出行费用管理,结合中央、省、市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对原差旅费管理相关办法进行整合修订,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黟县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黟县财政局           黟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黟县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办法》和《黄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调整黄山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察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单位领导审批(见附件2),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船(不含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以乘坐同席卧铺。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因飞机晚点而发生的候机费用,凭相关票据可予以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乘坐(驾驶)单位公车或平台公务车辆出差的,单位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黄山市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1。

工作人员到黄山市内(含其他区县和县内)出差,一般不再报销住宿费。确因工作需要住宿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在每天每间28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和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可在每天每间180元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出差目的地有自住房的,原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在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为鼓励节约开支,出差人员因公到县外出差,在确保安全和有利于执行公务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型宾馆住宿节约住宿费开支的,单位可给予出差人员最高不超过实际节支额50%的补助。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安排单位缴纳住宿费。个人未缴纳住宿费的,单位不予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赴黄山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1),包干使用。

为鼓励出差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执行公务中及时出行和返回,节约差旅费用,对出差当天往返且出差里程达到400公里以上(含400公里)的,单位可另外给予出差人员200元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赴黄山市内(县外)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发生误餐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黟县当地发票不予报销。自行用餐的出差人员给予每天30元伙食补助。

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出差或各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自行用餐的出差人员给予每天10元伙食补助。

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县主城区(碧阳镇政府所在地、县经济开发区)及碧阳镇工作人员到县直单位出差的,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乡镇工作人员到本乡镇所属村出差,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工作人员在市外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早、中、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元、40元、40元标准交纳伙食费。

工作人员赴黄山市内(县外)出差,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按每人每餐(不含早餐)25元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各乡镇出差或各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如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按每人每餐15元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赴黄山市外出差,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在黄山市内(含其他区县)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

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或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出差的,可按出发或抵达乡镇执行分地区补助标准,包干使用,并根据交通运输部门客运票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备注:                                                                                                                                                                                                                                                                                                                                                                                                                                                                                                                                                                                                                            客运车票加公交车费用)详见下表。

抵达或

碧阳镇

宏村镇

西递镇

渔亭镇

洪星乡

美溪乡

宏潭乡

柯村镇

出发地

标准

10

10

10

12

24

28

34

34

(元/天)

乡镇非车改工作人员在本乡镇(目的地为村)出差,由各乡镇在每人每天10元补助标准内自行确定具体办法,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如车辆出现故障、单双号限行等)无法使用公务车辆时,可参照前款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

第六章  报销及收交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赴市外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因公务产生的退票费、机场候机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出差前要先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填制单位出差审批表(附件2),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差旅费报销要按次报销,一事一审批、一单一结报,原则上上月出差事项须在次月办理完毕。市、县内出差可按月累计报销,附每次出差审批表。

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相关差旅费支出原则上应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因公到家庭所在地出差后回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可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审核确认出差的事由及所需时间,按本办法规定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并及时出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

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索取上述凭证,相关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备查。各单位按附件3统一格式,完善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报销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按各自职责不定期开展差旅费专项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将差旅费规定落实情况纳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举办单位统一收取食宿费用的,单位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据实报销;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单位按相关标准报销相关费用。

学习培训期间外出调研,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将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食宿自理的,按差旅费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工作人员带薪外出参加培训(脱产培训、非学历教育10天以上(含10天且包括往返时间)),未统一安排食宿且文件明确规定费用自理的,住宿费用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且不享受住宿费差额奖励。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40元/天包干使用。培训期间,确因公务需要发生公务行为的,经单位领导审批,可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相关费用,享受补助费的天数不得重复。

往返当天,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乡镇工作人员到县直学习培训等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培训期间将不再享受差旅费补助,食宿自理的按规定享受补助。各县直单位在县内学习培训不享受补助。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审计、评审、办案、巡察以及探亲、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或参照执行。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予以报销。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第三十五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单位相关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黟县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政办〔201436号)、《关于调整黟县机关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61 号)、《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行〔201646号)、《黟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管理办法》(财行〔201703号)、关于《黟县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财行〔2018〕6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黟县机关单位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        ×××单位公务出差、公务用车审批表(参考格式)

3.        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报销表(表样)

附件1

黟县机关单位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住宿费标准(/间﹒天)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伙食补助费标准(/.)

处级及以下人员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上浮比例

(单间或标准间)

处级及以下成员

北京

500

 

 

 

100

天津

380

 

 

 

100

河北

350

 

 

 

100

山西

350

 

 

 

100

内蒙古

350

 

 

 

100

辽宁

350

 

 

 

100

大连

350

7-9

420

20%

100

吉林

350

 

 

 

100

黑龙江

350

7-9

420

20%

100

上海

500

 

 

 

100

江苏

380

 

 

 

100

浙江

400

 

 

 

100

宁波

350

 

 

 

100

安徽

350

 

 

 

100

福建

380

 

 

 

100

厦门

400

 

 

 

100

江西

350

 

 

 

100

山东

380

 

 

 

100

青岛

380

7-9

450

20%

100

河南

380

 

 

 

100

湖北

350

 

 

 

100

湖南

350

 

 

 

100

广东

450

 

 

 

100

深圳

450

 

 

 

100

广西

350

 

 

 

100

海南

350

11-2

450

30%

100

重庆

370

 

 

 

100

四川

370

 

 

 

100

贵州

370

 

 

 

100

云南

380

 

 

 

100

西藏

350

6-9

530

50%

120

陕西

350

 

 

 

100

甘肃

350

 

 

 

100

青海

350

6-9

530

50%

120

宁夏

350

 

 

 

100

新疆

350

 

 

 

120

附件2

×××单位公务出差、公务用车审批表(参考格式)

填写日期:           

no.

出差科室:

出差地点:

出差人员:

出差日期:

出差事由:

计划用车情况

出发时间及地点:

 

 

 

 

 

 

用车时长:

 

 

 

 

□小时□半天□天

 

科室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主管领导审批:

安排车辆信息

车号:皖J

驾驶员及联系电话:

办公室审签:

 

经办人签字:

 

说明:本表作为报销依据,并附会议、培训通知及其他公务活动相关文件。

 

附件3

差旅伙食费、市内交通费报销表

以下内容由出差人员如实填报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同行人数

 

出差起止时间

同行人员

用餐情况

  自行用餐

   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就餐

说明

交款金额

                      

用车情况

  自行用车

 □ 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

__小时

交款金额

      

备注

签名:

            

说明:本表作为报销依据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黟各单位,各群众

    团体。                      

黟县财政局                         20207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