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6号)、《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 2022 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黄医保〔2022〕71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精准帮扶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78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就做好我县2022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全面放开居民医保参保户籍限制,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持居住证参保政策规定。我县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具体包括:本县户籍城乡居民;非本县户籍持有本县居住证且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在黟各类学校学生;在我县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随在我县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我县居住未就业的外国人;其他应参保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保障期限
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参保缴费、享受待遇。2022年财政对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为610元,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缴费时间从2022年9月开始,原则上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面征缴到位。保障周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3年2月底。
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90日内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的,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分类资助参保标准
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2022年的具体资助标准为: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10元,个人缴费40元;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70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175元,个人缴费175元。
四、缴费方式
2022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仍实行预存代扣与委托代收相结合的方式。
(一)预存代扣
1.居民需在原已登记备案的协议银行账户中存入足额参保资金,以确保委托银行代扣成功。新参保人员可选择黟县农村商业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黟县支行账户作为协议代扣的银行账户进行参保登记。
2.原协议的代扣银行账户信息发生调整的,参保人员要及时到乡镇或社区办理变更手续。
3.县医疗保障局权益中心按要求向县税务局提供参保代扣的人员明细信息。协议银行根据县税务局提供的代扣人员信息进行参保资金代扣,并将参保费款划至“待报解社会保险费”账户,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向县税务局申报,并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缴入国库。代扣完成后,将代扣信息返回给县税务局,由县税务局审核后再提交给县医保权益中心。协议银行要对代扣未成功人员进行原因查找分析,并及时反馈县税务局。
(二)委托代收
对预存代扣不成功或其他原因未实行预存代扣的,由参保人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代收。代收单位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登记参保人参保信息,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向县税务局结报,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缴入国库。
县税务局要督促乡镇将代收的参保资金及时、足额缴纳入库。对以委托代收方式缴纳的参保费的,各乡镇要提供参保人员明细表(纸质表及电子表)给县税务局,由县税务局审核后再提交给县医疗保障局权益中心进行参保确认。
(三)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1.特殊对象审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由县民政局审定;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由县乡村振兴局审定。以上人员总名单以电子版和纸质盖章版形式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医保局权益中心比对,逾期未报、漏报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常态化开展的每月动态调整人员名单反馈工作正常进行。
2.特殊对象缴费。特困人员个人缴费由县医疗保障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全额资助代缴;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按标准自行缴纳个人部分参保资金后,由县医疗保障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代缴个人剩余部分参保资金;其他计生特扶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按标准自行全额缴纳个人参保资金,其享受的资助政策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五、税务征缴管理
(一)票据使用。各乡镇政府收取参保人现金保费时,须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票据使用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管理。
(二)票款结报。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限额(限期15天、限额15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结报《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确保票款一致和社会保险资金安全,不得出现压票压款。票证的领用、结报期限、金额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税务部门与国库对账进行上解入库销号。
(三)信息传递。在征缴过程中,代收(代缴)、代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代收(代缴)、代扣的同时,建立健全参保人缴费明细清册,在申报缴纳(每次)时一并提供给税务部门,便于税务部门、医保、金融机构和国库对账。参保人缴费明细应注明收款时间,新生儿须注明出生日,并分参保年度填报。费款入库后,税务部门应及时将参保人缴费明细清册和汇缴凭证传递给医疗保障局权益中心。
(四)风险防范。代收(代缴)、代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现金缴费通道,不得拒收现金缴费;定期公开公示参保人缴费明细,提供多元化缴费记录、权益记录查询渠道,切实保障代收资金安全和缴费人权不受损害,切实防范工作风险。
六、参保缴费流程
县医疗保障局权益中心以上年度正常参保人员名单为基础,导出参保信息提交县税务局,县税务局按照县医疗保障局权益中心提供的人员信息及时征收医保费,将扣缴结果反馈给县医疗保障局权益中心。县医疗保障局权益中心对扣缴成功人员做到账处理,并与县税务局进行对账,确认最终缴费情况后维护参保人员信息。对于因参保信息调整或余额不足等未能扣缴成功数据信息,县税务局反馈后由各乡镇负责通知参保人员及时预存缴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各乡镇要将已经扣缴成功人员名单发给各社区、村组比对,对未参保缴费居民动员督促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避免脱保、漏保。
七、有关要求
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分管、专人经办、专人报送工作。按照各自征缴工作职责,主动做好工作衔接,加强信息沟通,协同推进征缴工作如期顺利实施。
县税务局要主动联系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及时向协议代扣银行提供代扣名单,并会同县医疗保障局加强对整个征缴过程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乡镇、协议代扣银行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严格规范相关票据管理和部门间的对账工作,确保参保数据准确完整。
县财政局要根据医疗保障局提供的参保人数,足额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级补助资金,加强基金账户管理,配合税务、医保部门做好对账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各乡镇做好政策宣传、信息维护,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代扣名单,完成系统参保审核登记确认,积极配合税务、财政部门做好征缴费款的对账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黟县支行要加强与税务部门和协议代扣银行的联系,确保征缴费款及时入库。各商业银行要组织发动各乡镇网点积极开展代扣政策宣传,加强与乡镇政府的沟通协调,规范代扣协议签署、做好代扣前后信息核对和反馈,确保银行代扣如期顺利完成,同时做好代扣费款的申报缴纳工作。
各乡镇政府具体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名单于9月30日之前报送县税务局(联系人:徐建榜,联系电话5526162)、县医疗保障局(联系人:吴移民 ,联系电话:5522977)。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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