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黟政〔2012〕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6日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黟县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快我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原则;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四)坚持“先保后征”的原则。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自2012年7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而失去法定承包土地(以户为单位、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和人口为准)超过80%(含80%),且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被征地时享受土地分配权益的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口。对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者,鼓励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参加或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作为本办法适用对象。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居民委员会) 为单位组织讨论并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填写花名册出具有关证明(附征地协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和县国土、人社部门审核;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和县国土、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确定对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放《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
第五条 参保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二)征地协议及土地承包合同原件(以二轮土地承包日期为准);
(三)村委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征地单位和国土部门有关证明材料(需说明征地时间、征地用途和征地面积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从次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筹集由县级、乡镇按照5:5的比例统筹解决,县级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乡镇筹集统筹部分从被征土地村(组)集体留成土地补偿费或集体收入中列支。统筹基金由县财政统一划拨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并通过年终结算扣除。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及其利息组成,个人缴费标准设三个档次,一档3600元、二档5850元、三档8190元,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再变动。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 每人每月10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缴费标准确定。
一档12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0元;
二档15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50元;
三档17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70元。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同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后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参军入伍转为军官的或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余额本息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在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前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相结合制度。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账户资金根据县人社部门核定的数额,在征地时一次性划入县财政开设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挤占、截留资金,严禁将基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抵押和担保。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宣传、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不愿参加者,经本人签字认可,并报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单位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划拨金的征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足额收取后方可办理供地相关手续;县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县监察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的审计监督;县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审核、信息录入、测算、待遇核发、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影响待遇发放的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原《黟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黟政〔2006〕103号)、《 黟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办〔2009〕95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省、市若有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https://www.yixian.gov.cn/zwgk/public/6616529/11959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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