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黟县人社局关于对黟县徽缘药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黟县徽缘药房:
当事人:王*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黟县徽缘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3438188831
住所(住址):黟县碧阳大道宇仁现代城6幢65-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4272519********14
联系电话:139****7951
联系地址:黟县碧阳大道宇仁现代城6幢65-66号
根据2024年度医保基金区县互查工作反馈情况,黟县徽缘药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门诊慢性病超剂量销售药品并纳入医保结报,已涉嫌违规。涉嫌违规金额192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4年11月4日现场调查核实取证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1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黟医保罚〔2024〕1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73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立即整改;
退回涉嫌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924元,并处罚款1924元。
上述款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本金1924元缴入中国建设银行黟县分行,账户:黟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账号:34001695408050358426 ;将罚款1924元缴入安徽省黟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黟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20000095060110300000018。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黟县人民政府或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