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不予认定 汪琪 同志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公示(2025年第七批)
序号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受伤害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认定依据 |
拟认定意见 |
1 |
黟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黟县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汪琪 |
女 |
1998年1月 |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
拟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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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条件的,可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我单位反映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反映被举报人问题的具体事实,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本单位负责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59- 5528108 。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