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603/202509-00022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5-09-28
发布机构: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09-2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负责人解读:《关于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作者:黟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9-28 10:18 信息来源: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2025年9月16日,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黄医保〔2025〕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满足群众对上门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推动医疗服务向患者家庭延伸,2024年7月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公布安徽省第十八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卫函〔2024〕198号),新增“上门服务费”项目并明确“基层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导价,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市场调节价。”按省统一部署,并结合省内有关地市情况,起草了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关于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审议稿)》。

    二、政策依据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安徽省第十八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皖卫函〔2024〕198号

    三、政策制定意义

    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政策,提升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引导资源向基层倾斜,推动医养结合向纵深发展。

    四、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是根据患者需求,医疗机构派出医师、护师、药师或技师等专业人员,前往患者指定地点为其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含医疗机构派出的专业人员交通成本、人力资源消耗。基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药服务的,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最终确定黄山市基层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AZCA0001)最高政府指导价为50元/次·人。

    六、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通知》中明确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居家医药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的,医疗机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取上门服务费。本通知自发文之日(2025年9月1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