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此背景下,黟县根据国家及省、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县政府办公室以“政办秘〔2015〕15号”文件形式转发该办法。
二、重要意义
出台该办法具有重要历史与现实意义:一是打破了城乡二元分割,将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同一养老保障体系,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普惠;二是实现了制度整合与统一,结束了此前两项制度分别运行的局面,简化了管理,提高了效率;三是明确了县级的执行框架,将国家顶层设计转化为可操作、可落实的具体地方政策,为本县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了明确依据。
三、出台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5〕16号)
四、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
(二)基金筹集。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政府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节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县财政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
县政府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五保供养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补贴。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待遇计发。明确城乡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省政府调整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时,县政府将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全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鼓励长缴多得,县政府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但最高不超过1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四)制度衔接与服务管理。城乡居保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参保登记、缴费方式、资格认证、发放流程等经办服务提出了规范化要求。
咨询单位:县人社局城居中心
咨询人:汪红媚
咨询电话:(0559)5528128
【行政规范性文件】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www.yixian.gov.cn/zwgk/public/6616529/10933388.html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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