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关于做好2020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贷款对象
1. 个人贷款对象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020年12月31日内新发放贷款,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小微企业贷款对象范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二)贷款申请条件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贷款记录的要求调整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贷款额度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贷款利率
2020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日LPR+115BP。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五)贷款担保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六)贷款贴息
符合中央规定标准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由中央和地方按规定比例共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规模内核定。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中央财政对贴息补助50%,所在地财政对贴息补助50%。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中央财政贴息25%,所在地财政补助25%。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核和发放
符合申请条件的创业人员可从2020年7月21日起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填写《创业担保贷款推荐书》(附件一),经社区(乡镇)初审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推荐至人社复查,经人社、财政部门共同复核无误后,由经办银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和贷款发放,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
三、强化统筹协调与监督
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推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与人行、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重点难点问题。各经办金融机构应按时向当地财政、人社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财政、人社部门要强化对各经办金融机构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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