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第四季度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信息公示表
|
序号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执法类别 |
处罚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执法结论 |
处罚决定书编号及时间 |
|
1 |
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王述理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对非法占用的449.26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附属房、猪圈等予以没收;2.对违法占用的368.21平方米的宅基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36821元,对违法占用的81.05平方米的园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罚款,计24315元;罚款总计61136元。3.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49.26平方米土地给碧阳镇星火村集体经济组织。 |
罚款已缴纳,非法建设的附属房、猪圈等已没收,非法占用的449.26平方米土地已退还给碧阳镇星火村集体经济组织。 |
黟自然资执罚字〔2024〕第10号 2024年10月11日 |
|
2 |
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陈仁苗 |
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1.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1271.41平方米给渔亭镇楠玛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上建设管理用房及附属设施,共计1271.41平方米; 3.对违法占用的192.82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964.10元;对违法占用的287.37平方米的其他农用地(有林地)处以每平方米11元罚款,计3161.07元;对违法占用的791.22平方米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8元罚款,计22154.16元;罚款共计人民币26279.33元。 |
1.占用的土地1271.41平方米已退还渔亭镇楠玛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上建设的管理用房及附属设施,共计1271.41平方米已没收移交; 3.罚款共计人民币26279.33元,罚款已缴纳。 |
黟自然资执罚〔2024〕第12号 2024年9月30日 |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