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黄山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等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单位接待。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地市级以上领导,省、市及其以上机关派出的各类团组的接待,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章 接待管理
第七条 全县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
接待单位凭公函或《接待任务通知单》规范接待,对无公函或《接待任务通知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接待单位一律不予接待。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程序,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接待来我县考察的地市级以上领导以及省、市及其以上机关派出的各类团组,县直单位应填写《接待任务通知单》。党委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报县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报县政府办公室,经县委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其他接待由对口接待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
接待工作票的申请使用,按办字〔2017〕78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县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负责指导县本级党政机关和乡镇公务接待工作。
各乡镇要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实现公务接待一事一结。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审批表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填写内容不得省略。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从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单位租用车辆。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进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五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住宿应当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单间或者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由接待对象结算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工作餐根据接待对象人数,安排自助餐或者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章 接待场所
第十九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逐步推行企业化管理。
第二十条 全县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六章 接待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举行会议以及举办节庆、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需要邀请来宾参加的,应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接待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结合我县实际,会同县财政局确定我县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为120元/人/日,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无公函附《接待任务通知单》)、《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及菜单。
第二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加强对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全县党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部门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纪委监委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对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应当对全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年度组织公开全县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全县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县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和外事接待,按照招商引资和外事接待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以招商引资、外事接待为名变相安排国内公务接待。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