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1年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县防指办制定了《2021年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18日
抄报: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2021年全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疫、猪瘟、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疫、猪瘟和小反刍兽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口×疫: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疫免疫;对所有牛和羊进行O型和A型口×疫免疫。
猪瘟:对所有猪进行猪瘟疫苗免疫。因我县是山区县,是猪瘟多发易发老疫区。经上级研究,市政府同意今年仍将猪瘟纳入强制免疫范畴,经费测算按照黄农函〔2017〕26号文件执行。
小反刍兽疫: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二、使用疫苗种类
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户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所确定的相应强制免疫疫苗及品种(详见附件),其它养殖场户及散养户使用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及品种。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县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县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县财政部门要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以及器械耗材、培训、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并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应按照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强制免疫计划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各乡镇要按照《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疫苗领取、验收、保管、发放和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申领、分发、使用,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
(三)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县动物防疫部门将组织乡镇及村级防疫员进行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
(四)完善免疫记录。各乡镇政府、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五)落实报告制度。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同时,要及时反馈疫苗调拨和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对免疫效果开展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县防指办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七、经费支持
1、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省、县财政共同承担。
2、强制免疫工作经费由县、乡按属地管理原则各自承担。
3、免疫效果监测和强制免疫应急死亡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4、县级给予每个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劳务补助每年每人不低于4800元,并承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意外保险购买,乡镇也应根据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5、县、乡两级必须贮备与动物防疫工作相匹配的防护与消毒物质。
八、其他
各乡镇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布病、结核病和血吸虫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疫
1.口×疫 O 型灭活疫苗。
2.口×疫O 型合成肽疫苗。
3.口×疫 A 型灭活疫苗。
4.口×疫 O 型-A 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疫 O 型-A 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