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黟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两规则一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中共黟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共黟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五大振兴”专项小组工作规则》《中共黟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已经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8日
中共黟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中共黟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县委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统一部署和研究全县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直接受县委常委会领导。
第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参见《中共黟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完善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暨设立“五大振兴”专项小组的通知》(黟农工组〔2022〕1号)。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五大振兴”专项小组和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和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学习贯彻习近平“三农”思想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乡村振兴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第五条 研究全县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特别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包括县委、县政府出台的乡村振兴政策性文件和中长期规划,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年度工作计划,向市委、市政府呈报的乡村振兴工作报告,乡村振兴考核结果和奖惩事项等。
第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调度会、现场会,以及开展重大课题研究等。
第七条 定期听取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情况汇报和专项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汇报。部署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督促检查、实绩考核。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牵头起草乡村振兴重大文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牵头组织乡村振兴督导、检查。
三、议事制度
第九条 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经组长授权的常务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受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可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县领导及有关单位或乡镇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经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同意或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可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条 根据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和副组长要求,每季度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成员单位收集议题。成员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将议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议题后,拟制会议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审定的会议方案,通知议题承办单位准备材料。
第十一条 议题承办单位对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项做好充分准备,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广泛征求意见,会前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会务等其他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制发的文件、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组长或其委托的常务副组长、副组长签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的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根据会议内容,报送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会议议定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办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催办和督促落实,及时汇总办理结果后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工作联络员,负责做好有关具体工作。
四、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每年3、6、9月20日前,各乡镇党委、政府,各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报告季度工作推进情况。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乡镇党委、政府,各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报告内容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各项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本乡镇、本部门乡村振兴年度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特色工作、改革亮点、制度创新以及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
五、督查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省、市对县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实施细则和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县对乡镇和成员单位乡村振兴年度督查及考核工作方案,分解落实省市考核各项指标。年度督查及考核工作方案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或领导审签后下发。
第十七条 督查及考核工作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各乡镇的督查及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单位配合。对县级成员单位的督查及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督查每季度进行,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考核每年年末进行,采取自查自评、部门考评赋分、汇总研究等方式。
第十九条 督查及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有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乡镇重点督查考核当年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县级成员单位重点督查考核组织领导、重点任务完成、日常工作等内容。
第二十条 把干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干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督查考核结果抄送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县委组织部,分别纳入县政府对乡镇、县直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及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六、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信息报送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完成乡村振兴考核各项定量指标进展情况、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乡村振兴年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对策建议等。
七、调度制度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全县乡村振兴重点指标、重点工作、考核项目完成进度,并对进度滞后指标、项目的实行季调度。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黟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五大振兴”
专项小组工作规则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中共黟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五大振兴”专项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是中共黟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的专项小组,承担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条 专项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由县有关部门牵头组建。产业振兴专项小组由县农水局牵头组建,人才振兴专项小组由县人社局牵头组建,文化振兴专项小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建,生态振兴专项小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组织振兴专项小组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建。
第三条 专项小组设组长1人,由有关县级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专项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调整。
第四条 专项小组下设联络员,由县直牵头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同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职责任务
第五条 学习贯彻中央、市委、县委乡村振兴“五大振兴”各自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部署推进本领域重要工作,协调推动有关“五大振兴”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项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安排,就本领域相关乡村振兴重要问题研究进行统筹协调,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第七条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调研,召开专项小组座谈会、调度会、现场会,听取专项小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汇报。
第八条 负责对乡镇各自领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推动。
三、议事制度
第九条 专项小组会议由各专项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项小组成员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县领导、县直相关部门或乡镇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条 根据组长要求,专项小组每季度向成员单位收集议题,成员单位须以书面形式将议题报专项小组。议题单位对报请会议审议的事项做好充分准备,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广泛征求意见,会前协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工作可以进行现场调度。对于工作推进较快、完成任务较好的典型做法,可组织相关乡镇、部门现场观摩。
第十二条 专项小组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根据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细化相关执行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协调督促县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专项小组结合各自领域工作实际,制定小组相关工作规则制度,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黟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中共黟县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直接受领导小组领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履行政策协调、指导监督、督查考核等职能。
二、主要职责
第二条 做好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工作,拟定会议议题并报领导小组审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准备议题材料,提前拟发会议通知,确定和布置会场,安排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报审并印发。
第三条 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和交办的工作任务。适时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四条 根据领导小组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牵头起草县委乡村振兴工作重要文件、开展重大调研等。
第五条 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领导小组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重要事项及相关请示。
第六条 组织开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问题的政策研究,负责领导小组调查研究工作的部署和落实。
第七条 负责对乡镇、县有关部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推动。
第八条 负责汇总各乡镇、各专项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审阅。
第九条 起草《黟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试行)》《黟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年度实绩考核工作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会议制度
第十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县委和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及时沟通各方面实施乡村振兴进展情况和动向。
第十一条 根据县委负责同志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召开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会议、重点工作推进会、专题调度会等,落实县委和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重要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