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3003154304D/202203-00001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2-03-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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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关于非林地上的树木采伐问题的情况说明 

作者:黟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2-03-01 09:15 信息来源:黟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修订,2020年7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主管部门”,包括林业主管部门、公路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城乡绿化主管部门等。由于林木权属和经营管理存在不同情况,且由不同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营造管护或单独营造或者与林业主管部门联合营造管护。因此,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是否需办采伐证问题,应当根据林木权属和经营管理的不同情况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