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195/202109-0004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1-09-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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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黟县审计局审计复核审理制度

作者:黟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1-09-30 17:11 信息来源:黟县审计局 阅读次数:

审计复核审理制度

一、为严格依法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规范审计复核审理工作,根据审计署6号令和《审计机关复核准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审理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副局长任副主任,经济责任局、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三、确定兼职复核人员:所有审计项目均由舒建平同志复核,提出核意见。

四、对复杂、重大和拟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或收缴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计项目,要召开审理委员会会议。

五、试行三级复核审理制度,具体要求是:

(一)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3.事实是否清楚;
    4.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6.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7.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进行检查。

(二)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事实是否清楚;
    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6.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三)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1.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六、其他具体事项按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