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生态环境分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实现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现结合我局环保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促进廉政、勤政、依法行政为目标,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为全县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服务,为顺利完成省市县环保工作计划和任务提供保障。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二)客观真实。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公开的结果客观公正。
(三)全面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除涉及保密规定及无公开价值的以外,逐步实现对社会、公众以及对机关内部职工全面公开。
(四)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五)方便群众、有利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进行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实现的目标:
(一)办事程序简化,效率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二)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成效显著。
(三)行政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干部群众民主意识增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满意率明显提高。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的事项之外的均可按工作管理权限和程序,经审核后,根据内容性质实行对外或对内公开。
第六条 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环境事务,均可实行对外公开,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境质量状况;(二)环保法律、法规、计划、标准等法规性文件;(三)环保机构内设情况及办事流程;(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许可证核发等情况;(五)排污费征收的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和征收使用情况;(六)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七)公众关心的其他环境问题。
第七条 凡涉及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内部事务应当向单位职工公开,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三公”经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四)干部考录、任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
(五)干部职工日常考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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