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环境保护局信访办理工作制度

作者:JG028 发布时间:2017-11-01 00:00 信息来源:2017-1-12.0.0. 0. 0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信访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访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市辖区环境信访办理工作。局内设科室、下属二级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条 环境保护信访办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并以事实为依据,以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实事求是,公正、及时、准确地进行办理
第三条 凡是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来信和局领导接待日来访受理后,先由局办公室及时登记编号, 经局领导批办后,由大配合办理。凡是来电、来访以及连线平台转来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或环境投诉的由办公室或值班人员直接登记,经分管领导后,交相关科室办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信访的查处工作应及时、准确,环境监察大队在接到局领导批办的来信、来访后应迅速将有关材料交办有关人员,承办人员在职能范围内及时处理到位。紧急来信、来电、来访值班人员受理后应及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监察大队领导。
第五条 信访查处承办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和保密的原则,对信访内容进行认真调查,对主要事实、情节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取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进行处理,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交或泄露给被反映单位或个人。承办人员对来访群众应做到接待热情,耐心细致,文明办公,依法行政。
第六条 提高信访办理效率。环境监察大队对局转交来信、直接受理的来电、来访及连线平台转办件,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办理答复。一般信访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复,较重大信访在10个工作日内办复;对情况复杂的,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时限,但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连线平台转办的信访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复。对不能按时办结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 信访答复材料必须经分管局长签发后,由环境监察大综合办负责环境信访办理情况的反馈工作。通过电话形式反馈投诉人,通过信件、网络等形式将书面或电子材料报相关单位,如有反馈事项应做好记录。
第八条 环境保护信访涉及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查处,按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工作规范执行。
第九条 在环境保护信访查处中,凡涉及限期整改、责令停产的必须按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到位。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和取证工作,报市环保局立案查处。
第十条  对超出环保职责权限的信访件,通过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制度,移送至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每月、每季、每年对来信、来电、来访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经局领导签发后,报市环保局。
第十二条 办公室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档案,按信访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