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文办事限时制度
办文办事限时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部门关于办文办事的具体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办文限时制
第一条 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各类公文,无特殊情况,主办处人员应在来文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
第二条 上级机关要求我局对有关文件提出贯彻意见,或就某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等,只涉及我局一个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一般性公文,无明确办结时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主办处室(单位)需要与局内多个处室(单位)或省直部门会商办理的公文,无明确办结时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条 下级政府和单位以及同级部门就某项工作请示我局或征求意见,一般性公文,无明确办结时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条 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在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文,除原则上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办理外,还应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时间服从任务需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六条 局办公室收到的各类公文要在当天登记,并立即送局领导审批;重要公文应送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和有关人员的职责将公文分到相应人员办理,并根据轻重缓急,由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办文时限,对不属于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在我局办理的公文,应在2天内退还有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文办理处相关人员一般应在规定时限前2天将起草好的公文送局领导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办理情况、延办理由及继续办理意见等,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第九条 在公文办理过程中,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起草文件时必须认真负责,领导应严格审核有关政策依据、数据及名称,确保公文质量。
二、办事限时制
第十条 上级机关及局领导交办的具体事项和任务,局办公室一般应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根据轻重缓急和领导要求,确定办理时限或加盖限时办理专用章;口头通知的,也应提出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或局领导就单项工???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只涉及一个单位职责范围的一般性事项,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办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多个单位或县直部门的复杂事项,无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须延长时间的,应向有关领导提出延期要求,并每5个工作日向上级机关或局领导反馈一次办理情况和工作进度。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同志,实行首问负责制,能够及时办理和答复的,予以及时办理和答复;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当即说明原因;因政策或条件不允许而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催办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确定专人登记限时办理的公文或事项,并确定专人负责催办工作。一般公文按时限要求及时催办;重要公文实行跟踪催办。对未按时办结的公文和事项,要进行汇总并及时向有关局领导和相关人通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办文、办事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黟县环境保护局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首问责任制度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现就实行首问责任制度规定如下:
一、责任对象:县环保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责任内容: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必须尽自己所能给服务对象提供最佳和满意服务,负责解答、办理和帮助联系经办事项的责任制度。首问责任人是指服务对象来我局办事,所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员时,应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做到认真负责、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
第三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之”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予以搪塞、推诿或敷衍了事,而应及时与有关处室(单位)及相关人员联系,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单位或者个人,由相关责任处单位和个人负责接待、处理或答复。当无法联系上相关人员时,应将对方姓名、电话号码及具体询问疑点记下,并答应尽早给予答复。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了解承办部门。
第五条 办理事项特别紧急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局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六条 我局工作人员不仅要精通本职业务,而且要了解我局业务办理程序,以便更好地执行首问责任制。
第七条 我局将不定期对首问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首问责任制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按照《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我局将不定期对首问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执行首问责任制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按照《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我局设立应急电话和投诉电话,号码分别为: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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