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黟县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监测核查机制》(试行)《黟县统计局对统计造假直接核查处理制度》(试行)《黟县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黟统字〔2022〕20号
关于印发《黟县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监测核查机制》(试行)《黟县统计局对统计造假直接核查处理制度》(试行)《黟县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各股室、农调队:
《黟县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监测核查机制》(试行)、《黟县统计局对统计造假直接核查处理制度》(试行)、《黟县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试行)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黟县统计局
2022年10月31日
黟县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监测核查机制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精神,有效管控数据质量风险,提高全县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全面自查、重点检查、即时核查三项制度,形成全县统计数据质量监测核查机制。
一、全面自查制度
适用范围:在常规报表中发现的数据质量异常情况
责任主体:县局各专业
工作要求:
1.各专业每个月对常规报表中发现的数据质量异常情况全面逐条自查;
2.固定资产投资专业:对当月投资额超1000万的项目,由直管项目的乡镇通知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凭证审核;对当月投资额超2000万以上的项目,由县局及直管乡镇进行实地数据核查工作;在月报核查期间及实地数据核查工作后,发现数据质量问题的项目由县局及直管乡镇督促企业在次月月报前按照凭证修正数据。
3.对“四上”企业增速超30%以上进行核查,并建立监测台账,逐月跟踪监测。当年被国家、省、市检查过企业(项目)可以不进行核查,但被发现有数据质量问题的必须进行“回头看”;
4.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
二、重点检查制度
适用范围:当年在库并报送统计数据的企业(项目)
责任主体:由法规专业人员组织实施,局机关有关专业共同参与
检查事项:
1.企业(项目)依法提供财务凭证等原始资料;
2.企业(项目)依法设置统计台账情况;
3.企业(项目)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工作要求:
1.按“双随机”抽查办法实施检查;
2.按照上级要求的执法任务实施检查;
3.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局党组书面汇报检查情况;
三、即时核查制度
适用范围:上级转办、群众举报、领导交办等不同渠道获取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线索
责任主体:由法规专业统一协调,局各专业开展核查
工作要求:
1.法规专业收到问题线索第一时间向局党组汇报,报请开展问题线索核实;
2.有关专业开展问题线索核查,并填写现场核实表;
3.核实情况向局党组汇报,发现确实存在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报局党组研究开展统计执法;
4.核查完结后由法规专业汇总情况、总结。
黟县统计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直接核查处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对本地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查处责任,强化执法监督职能,提升执法监督能力,规范对本地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直接核查和处理工作,根据《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统计局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直接核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县统计局直接核查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范围包括:
(一)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核查后转交县统计局立案调查的案件或转交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线索;
(二)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委批转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或线索;
(三)在统计调查、业务核查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或线索;
(四)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线索。
第四条确定为县统计局直接核查处理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按照《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规定,经县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后,由法规专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直接核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应当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文明公正。
第六条法规专业根据直接核查结果,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况作出处理建议: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理;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县统计局下发《统计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进行约谈;
(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四)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依法依规进行统计信用认定,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联合惩戒。
第七条法规专业提出的处分处理建议报县统计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局党组审定。
第八条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法规专业应当加强案卷管理,在监督检查事项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案卷收集和整理,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条核查和处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按规定程序移送相关部门:
(一)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二)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案卷档案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黟县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及省市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黟县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通过县政府网站公布。
县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法规专业统一受理。
第五条县统计局各专业在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汇总、报送等工作中,发现统计数据异常涉嫌统计违纪违法的,应当及时填写《黟县统计局统计违法线索收集表》,移交法规专业按程序处理。
第六条县统计局法规专业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举报。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法规专业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企业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九条 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报告县局分管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法规专业转交相关专业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
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条县统计局法规专业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乡镇统计人员核实。
第十一条 县统计局法规专业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县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法规专业组成检查组,按照《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转交乡镇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二条 对县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法规专业组成检查组按照立案调查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县统计局法规专业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等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被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与举报内容或者举报人、被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三)对匿名举报材料,除依法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鉴定;
(四)严禁将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对象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举报案件情况;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被举报对象的信息。
第十五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黟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线索举报:
举报电话:0559-5523155
电子邮箱:yxtjjbg@163.com
通讯地址:黟县统计局
邮政编码:245500
附件:《黟县统计局统计违法线索收集表》
黟县统计局统计违法线索收集表
编号:黟统法举〔20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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