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关于印发《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做好我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
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经普办”)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黟政秘[2023]8号)精神,结合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经普办设在县统计局,是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乡镇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讲求实效;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之间共同协商解决各种政策、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办公室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和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县经普办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县经普办重要公文。
第六条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日常工作,副主任负责各自职责内工作。县经普办成员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文化和旅游体育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房地产事务管理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科协、县税务局、人民银行黟县支行、县烟草专卖局、国网黟县供电公司等28个成员单位共同组成。
第八条县经普办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代表本部门出席县经普办召开的有关会议,参加经济普查工作督促检查,参与普查方案研讨,参加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负责本部门在普查工作中所有承担任务的联系和落实。
第九条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宣传组、方案实施组、投入产出调查组、个体户抽样调查组、数据处理组、执法检查组、后勤保障组7个工作组。
第十条办公室下设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副组长及成员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任务。各工作组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协调宣传组:负责提出普查工作总体规划,协调推进普查工作进度;配合开展普查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等重点工作;研究起草、协调规范有关普查工作公文;负责领导小组和县经普办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文件管理和归档;组织以领导小组和县经普办名义开展的大型活动和承办综合性会议、培训并负责会务工作;负责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系统的业务管理和业务组织,协调系统使用与管理;负责领导小组和县经普办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的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级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负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研究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制发普查宣传手册、宣传海报、广告片和宣传片等各类宣传品;协调主流媒体开展宣传报道;负责策划宣传月等大型活动;负责利用网站、网页和新媒体开展普查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宣传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方案实施组:负责研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部门普查实施办法;提出数据处理需求; 负责组织实施工业、能源、研发活动、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投资专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文化产业、劳动工资专业、服务业和信息化专业、农业经济单位抽查等方面普查工作,负责制定具体普查实施方案;负责普查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问题解答;组织开展单位清查,审核确认单位清查结果,组织实施联网直报单位、非联网直报单位、个体户的数据采集和质量控制,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查询、修改、汇总、评估和认定;做好普查数据发布、开发应用和年鉴编撰收集整理涉及本专业的部门资料;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投入产出调查组:在普查工作总体框架下,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工作。负责建立、更新、维护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名录库,部署投入产出调查台账;编写投入产出调查培训教材,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负责投入产出调查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和指导;负责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审核评估;做好投入产出调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投入产出调查工作;参加普查公报撰写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个体户抽样调查组:负责根据国家方案组织实施个体户抽样调查工作;对个体户抽样调查的数据进行审核、查询、修改、汇总、评估和认定;收集整理个体户抽样调查各项资料;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数据处理组:负责研究制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与实施细则;参与制定普查方案;负责普查数据处理设备采购;负责普查工作调度和普查人员管理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单位清查、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及普查资料开发等布置培训工作;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和部门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协助进行普查报表布置、数据接收、审核、加工整理和分析应用,进行数据反馈;负责数据处理技术支持,解答相关问题;参与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数据处理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执法检查组:负责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执法内容;受理对普查违法行为举报,转办、督办案件;依法对普查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或执法检查,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认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编写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教材及法治宣传材料,并进行培训;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后勤保障组:负责普查经费预算落实、使用、管理,普查物资接收、采购、运输、管理、发放;落实办公及物资存放场所,负责普查用车的调度及各种普查会议的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一条县经普办建立普查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工作调度、简报、会议等形式掌握工作进度并及时予以通报,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动普查工作开展。
第十二条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普查工作职责,研究推动和有效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普查工作,及时向县经普办通报突发情况和问题,全力配合工作调度,积极参与联合督促检查和基层调研等工作。
第十三条各内设工作组应落实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动完成普查各项任务,及时向县经普办报告工作进展和主要问题,提供相关工作及会议材料。
第十四条县经普办各成员单位及内设工作组设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十五条县经普办建立问题解答机制。由综合协调宣传组牵头及时办理回复下级经济普查机构反映的有关问题,各相关工作组应主动配合做好问题解答。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提出。参会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成员。会议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重要工作。
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提出。参会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有关人员。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工作进度,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解决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专题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办公室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提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专题问题。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条会议召集人应责成会议议题汇报单位提前1—2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办公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协调宣传组负责,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相关工作组负责。
县经普办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积极参加有关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五章 公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行文根据需要编印工作简报,以办公室名义发文,办公室内设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名义对外行文。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公文由县统计局统一印制及发送,凡能够通过网络和办公系统传达的,原则上不印发纸质公文。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综合协调宣传组负责办公室收文管理。主要包括公文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等。
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报送且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综合协调组按文件流程处理。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县经普办办理的公文。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综合协调组负责文件等资料归档管理。各工作组办理的文件应适时按归档范围和要求向办公室综合协调组归档。
归档范围包括公文、资料、表册、音像、实物类等。
资料主要包括普查表、各类汇总资料、填表说明各类汇编、分析资料等。
表册主要包括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刊杂志发表的有关报道。
音像、实物类主要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幻灯片;有纪念意义的纪念品、资料袋调查证件;普查机构印章等。
第六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综合协调宣传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印章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签批。
第二十七条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应由综合协调宣传组负责派专人随同。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县经普办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县经普办各项工作部署,严守纪律,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二十九条县经普办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县经普办组成部门要积极配合推动部门行政记录和行业协会数据在普查中的共享和应用。县经普办组成部门和社会公众可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相关部门需求,共享普查成果。
第八章 普查经费和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普查经费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共同印发的《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以及本县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一条需要购置的办公设备由办公室后勤保障组依照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和管理。
第九章 信息管理与发布
第三十二条工作信息由召集或参与的工作组撰写,需向市推送的信息,由县经普办综合协调宣传组按流程推送。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办公室综合协调宣传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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