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黟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进一步提升全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范围原则上为在本县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市场主体;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县的自然人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
1.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2万元。(授权时享受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2.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 4万元、3万元、2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万元、5万元、3万元。
4.对新开展“贯标”并完成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对新获批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项目,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经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实施并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项目,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6.对于发明专利授权维持十年及以上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于发明专利授权维持十五年及以上的,每件再次给予一次性 1.5万元奖励。
7.对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给予同期LPR50%贴息。对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不少于300万元的,每笔贴息2万元。
8.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给予 5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9.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 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 5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0.1万元经费补贴。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市场,一次性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对获批的商标品牌指导站一次性奖励 0.5万元。
11.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级“食安名坊”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5万元、5万元、1万元;
12.对牵头实施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每个奖励 15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一次性奖励 15万元;新注册成功的集体商标,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每个一次性奖励 0.3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
13.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维权援助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维权援助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
14.为我县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年度托管企业10家,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等知识产权分析,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被托管企业上一年度未出现发明专利流失,奖励2万元。年度托管企业20家,为企业开展评议、预警等知识产权分析,授权发明专利20件以上,被托管企业上一年度未出现发明专利流失,奖励4万元。
15.对获得省级优秀专员的给予奖励0.1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五条 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每年按照县市场监管局和财政局发布的申报要求,向县市场监管局申报。
第六条 县市场监管局和财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申报范围,是否满足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材料格式是否正确等。
通过形式审查的奖补项目,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报请县政府核准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奖励补助项目及金额,并向县政府申请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补助项目的监管,县审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或不履行承诺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且 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专项资金的,经查证属实的,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取消年度奖励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黟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奖补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