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兼职法制员工作制度
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兼职
法制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市场监督管理兼职法制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兼职法制员,指在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各基层所等具有执法职能的机构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兼职法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岗在编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两年以上;
(四)有较强的法律基础,熟悉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五)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第四条 兼职法制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法律法规,组织本机构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推进本机构依法行政与普法教育工作;
(二)负责对本机构查办案件进行程序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纠正;
(三)对一般程序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定性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初审;
(四)负责本机构办案文书的申领、发放、保管、文号使用登记;
(五)协助、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六)负责对本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执行以及办结案件的立卷、归档进行监督;
(七)其他与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有关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法制监督要坚持日常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由兼职法制员配合本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每年按照规定进行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分管局长和法制机构。
第六条 对一般程序案件初审完毕后,及时将案件材料上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法制机构审核。对法制机构提出的不同意见,及时向机构负责人汇报。
第七条 兼职法制员在履行职责工作中应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法原则。应以法律作为最高行为准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二)独立原则。在开展工作特别是对各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过程中,应独立自主提出意见,不受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干涉。
(三)中立原则。不得审核自己参与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 各办案机构负责人为本机构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兼职法制员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员。
第九条 因兼职法制员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机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由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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