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供销社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科学高效组织供销社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县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使统计信息传输畅通并全面反映县社工作状况,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供销社内部管理。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县社内部工作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搞好统计服务,为县社各部门、政府各部门、上级部门提供准确完整的统计资料。
第四条 统计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归口管理的办法。县社综合业务股负责供销系统业务统计工作和县社人事、工资统计工作。
第五条 统计人员不得虚报、漏报、迟报和拒报统计资料。
第六条 所有统计资料均属内部保密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有对外发表的统计数据,包括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重要会议报告和公开发表文章引用数据,必须由资料提供人员进行核对,以保证数字的一致性。
第七条 统计岗位实行A、B岗,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向接岗人员移交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台账、文件、历史资料等,未经办妥移交手续前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第八条 供销系统统计资料按月、按年进行整理、汇总,并移交档案室,不得损坏和遗失,人事、工资统计资料由统计人员移交档案人员装订、整理、归档。
第九条 统计资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十条 为确保上报资料的统一与完整,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
(二)对各种原始统计资料要按时收集、分类、整理并加强审核,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账;
(三)按时向统计主管部门提供统计报表,与统计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并积极协助搜集、整理其他统计资料;
(四)妥善保管各类统计资料,遵守统计纪律,严守统计机密。
第十二条 报送时间
(一)人事、工资统计报表按县有关部门要求时间报送。
第十三条 报送方式
(一)供销系统业务统计报表按省厅的要求报送。
(二) 人事、工资统计报表按县有关部门要求报送。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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