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3MB190292X7/202205-00012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2-05-2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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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22-05-23 16:40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阅读次数: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