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3MB190292X7/202411-0001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11-13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4-11-1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作者:黟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11-14 10:47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 阅读次数: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