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气象局财务管理制度——综合预算管理
第一条 县局本级须纳入预算管理。在编制年度中央预算方案的同时,分别编制地方财政预算、直属事业单位和企业预算,形成综合预算。
第二条 财务核算中心应当对各县(区)气象局上报的综合预算进行初审把关,发现问题(特别是有可能造成赤字预算的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形成处理意见后,财务核算中心应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并督促重新报送。
第三条 县局收到市财务核算中心的预算批复后,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科目和内容使用预算经费,不得改变使用口径;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流程,分类、款、项科目规范支出管理。不得把财政性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政策外津贴补贴支出;不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将财政性资金从零余额账户直接或者间接转移至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 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原则,特殊情况下若涉及上级下达的预算有调整的,财务人员应及调整预算指标并及时上报用款计划。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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