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有特殊情况随时监督检查。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也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领导重视程度;
(二)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559-4512795),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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