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招商局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黟县招商局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2012年11月20日局务会议修改通过)
为确保县招商局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各股室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股室负责审查,交由办公室统一公开。
二、多个股室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股室负责,交由办公室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股室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三、各股室发布重大公共信息、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各股室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股室、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股室征求意见。回复同意的,拟发布的股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应工作规程向公众公开发布信息。回复不同意的,拟发布的股室应当立即指派专人与被征求意见股室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被征求意见股室仍不同意的,拟发布的股室应当报请局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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