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优项目资金为中央和省级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经费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24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经费结算方式为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县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出生缺陷高发病种,有正对性的增加服务内容,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检查经费结算标准,结算标准超出240元的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