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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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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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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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23号)、《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1〕458 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 |
每人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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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60元 |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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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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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死亡的 |
《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黄政办秘〔2015〕16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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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保 |
《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1〕458 号) |
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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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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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前,保障对象按《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黟政〔2012〕68号)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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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关于扎实做好2025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84号)、《关于规范做好我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黄人社秘〔2020〕111号)、《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做好我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黟人社〔2020〕59号) |
“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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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40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7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36元、省补助134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 |
1.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40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36元、省补助134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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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社会保险法》 |
参保居民 |
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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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救助对象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 |
1、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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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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