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4451/202510-00021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黟县宏村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10-2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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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2025年黟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作者:黟县宏村镇 发布时间:2025-10-29 09:16 信息来源:黟县宏村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
基础养老金补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9〕15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223号)、《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1〕458 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每人每月
103元,从2023年7月开始执行。

每人每月
140元,从2024年1月开始执行。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
参保缴费补贴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并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60元

按参保人缴费标准确定,不低于每人每年40-200元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
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黄人社秘〔2019〕604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死亡的
丧葬补助金

《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黄政办秘〔2015〕16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意见》(黟人社〔2020〕34号)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的人员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保
高龄基础养老金

《转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黄人社秘〔2021〕458 号)

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黟政〔2012〕68号)《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黟政〔2024〕20号)

2024年1月1日前,保障对象按《关于印发黟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黟政〔2012〕68号)确定。
2024年1月1日起,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关于扎实做好2025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5〕84号)、《关于规范做好我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黄人社秘〔2020〕111号)、《关于转发<关于规范做好我市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黟人社〔2020〕59号)

“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法》
《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皖医保发〔2024〕9号
《关于抓好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有关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黄医保〔2024〕65号

参保居民

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40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7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36元、省补助134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

1.缴费政策。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40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对我省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36元、省补助134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
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5%和70%。分娩住院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 1600 元,剖宫产补助 2400 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可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可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支付累计封顶3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0.5倍,异地急诊抢救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居民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年度报销限额不低于150元,高于150元的地市可继续执行原年度报销限额;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病种编码。在参保地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 60%,患有多种门诊慢特病的,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目前由各市自行确定年度支付限额、起付线,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特殊慢性病参照住院政策执行;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50%,各市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分病种设置报销比例和年度报销限额,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法》
《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皖医保发〔2024〕9号
《关于抓好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有关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黄医保〔2024〕65号

参保居民

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5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为30万元。
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省内市域外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

 

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2〕41号

救助对象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

1、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
2、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不低于3000元、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0%)确定,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根据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适宜适度确定,防止泛福利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