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补贴项目、政策依据及补贴标准
开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按“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基本原则,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明确救助程序,科学精准实施救助。
申报材料:1.受灾农户书面申请或村民小组集体提名 2.受灾照片或影响资料
办理程序:“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办理时限:1个月内
具体如下:
(1)开展灾害应急救助时,出现灾情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确定辖区需救助人员,报所属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最后由属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妥善组织应急救助。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应急救助对象、应急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
(2)遇突发自然灾害,需紧急开展人员救助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先行建立救助台账,开展救助,全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待灾情稳定后再履行和完善救助手续。
(3)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民房恢复重建救助、遇难人员亲属抚慰等非紧急状态下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时,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灾害救助项目,组织受灾对象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村(居)委会经“四议二公开”程序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最终确定救助对象组织救助。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各项救助款物使用情况等重要救助信息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并上报县应急管理部门。

皖公网安备 341023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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